总经理提前上班,不料遇到前来“理论”的员工,并被打伤。虽然劳动局认定是工伤,但所在公司认为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不算工伤,并起诉到法院。近日,市五中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
53岁的苟先生于2007年6月20日被南岸区某公司任命为代理总经理,试用期三个月,上午的工作时间是从8点到12点。
当年8月15日上午7时许,该公司职工骆某到单位上班后,因工资问题到苟先生办公室找其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骆还叫来驾驶员帮忙殴打苟先生。虽然在众人的劝阻下,打斗平息,但苟先生已被打伤。经鉴定,右眼为十级伤残。
次年3月,凶手何某、骆某被南岸区法院判处刑罚。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苟先生受伤属工伤。
收到工伤决定书,该公司表示不服,随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结果,该认定书被维持。
该公司随后将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苟先生受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苟先生是打架斗殴而受伤,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受伤害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的,且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苟先生属于工伤,驳回了公司的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二审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苟先生受伤时间是在上午7时许,但他提前上班,已实际处于工作状态。苟作为公司总经理,员工的工资问题属于其职责范围。因此,应当认定他为工伤。(记者 莫雪庆 实习生 田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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