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4月8日电(记者邓伽)海南三亚城郊检察院近日开始实行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
依法向公诉案件被害人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据海南省检察院介绍,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应向被害人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但并无义务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及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甚至出现缠诉缠访现象。
为了让被害人全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调动被害人参与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促进办案规范和执法公正,三亚城郊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自制了《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详细载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可以享受的十项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使被害人了解自己该如何参与诉讼,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第七条,就明确告知被害人有权就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使被害人明白如何对自己的损失进行司法救济。
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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