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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血案”源自农村选举制度的疏漏

 

CCTV.com  2009年04月01日 08:4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京报  

    当信访、诉讼等救济渠道因公权力机关的责任缺失而变窄甚至关闭,打开的或许就是暴力的歧路。要祛除村级民主实践中的暴力、贿选等阴影,归根到底需要改进现有的法律制度。

    据《瞭望》周刊报道,辽宁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东辉虽当选村委会主任,却因被同村的表姐夫叶春祥举报曾有“贿选”行为,始终无法任职,一怒之下他杀害了叶春祥一家5口,近期被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类似的农村选举血案,近年来已非孤例。这不免令人追问,农村的“草根民主”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据相关报道披露,李东辉因对“贿选”指控不服,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但当地有关部门竟然在15个月内没有以正式文件下定论,只有个别领导的个人意见,甚至要求李东辉“自己去摆平”。无疑,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

    村民自治固然是权力的下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机关对于村级民主可以推卸应尽的责任。村级选举等所引发的冲突,须由政府、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所代表的法治力量加以调处或裁决。然而在现实中,鉴于农村利益冲突日趋复杂,不少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于村级选举等纠纷的态度十分暖味,或推迟处理,或避而不管。当信访、诉讼等救济渠道因公权力机关的责任缺失而变窄甚至关闭,打开的或许就是暴力的歧路。

    北镇选举血案的又一个核心争议是,李东辉在选举前给表姐夫叶春祥送去的两瓶酒和一个菠萝,究竟是亲戚之间的正常往来还是“贿选”?事实上,由于相应法律法规对农村贿选现象仅有原则性规定,再加上中国农村特有的乡土文化背景,使得村级选举中的送礼等现象究竟是“贿选”还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往往难以认定,这也是“贿选”纠纷居高不下的一大根源。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法律制度在观照农村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提供更明确、更合理的贿选认定标准。

    更深层的追问是,理应创造农村社会和谐的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为何会蜕变为血腥的权力争夺?根本原因就在于,许多农村地区尽管已启动了民主选举这一源头机制,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更为重要的后续民主机制却没有成功启动,陷入了“瘸腿民主”的困境。由于村委会甚至村主任大权独揽,村民自治异化成“村委会自治”甚至是“村主任独治”,这就难免让村官滋生腐败的冲动。一些腐败村官利用土地征用、集体资产处置等机会为已谋私的同时,又通过向“自己人”分肥进一步培植了“选举势力”,使农村选举陷入恶性循环。从本质而言,一些农村地区所出现的选举暴力,正是为了争夺村官背后所隐藏的强大而不受控制的权力和利益。

    要祛除村级民主实践中的暴力、贿选等阴影,说到底需要改进现有的法律制度。有消息称,施行十多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并已纳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值得期待。

    基于目前的村级民主现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理当重点考量以下议题:如何完善村级选举的关键程序,并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实行更有效的惩罚机制?如何进一步明确政府、司法等公权力机关对于村民自治的应尽责任,并为村民民主权利提供更有力便捷的救济机制?如何构建监督、分散村官权力的合理机制,堵塞村官专权、腐败的空间?如何在保障村民自由投票权的同时,全面激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村级民主权力体系,使村级公共权力真正由全体村民共同支配和分享,等等。

    民主,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通过立法解决了上述制度性难题,村民自治才有可能摆脱暴力,真正还原其完整面貌和核心价值。(阿计 学者)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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