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6岁的夏睿(曾用名夏冰)从黑龙江大庆市搬到长春市。2003年,她结识了社会闲散人员赵峻豪,继而利用赵峻豪及其手下,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夏睿、赵峻豪开始经营地下钱庄。在亲属付德武(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局长,另案处理)等相关人员包庇、纵容下,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王朋、刘志峰、王锡连、王磊、岳尧(另案处理)等10余名成员,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借高利贷人员,相继敲诈勒索200余万元。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夏睿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5名被告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恶行1
借贷人:李某与魏某、李某某
疯狂的利息:2005年12月,本息70万元→2007年1月本息达660万元
2005年5月起,夏睿以月息10%向李某与魏某、李某某经营的吉林省新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借贷。
到了当年12月,本息达70万元。由于李某未及时还款,夏睿找到李某三人,由赵峻豪纠集王朋、刘志峰、王锡连、王磊等人,对他们殴打、辱骂、罚跪,逼迫还款。
夏睿还将一台2002年买的帕萨特轿车,强行以30万元本金的形式作为高利贷借贷给三人。夏睿称手下讨债需要“劳务费”,向李某索要20万元,使李某等人所欠高利贷增加到120万元。
2007年1月15日,夏睿又将高利贷提高到300万元,算上一年的利息共计660万元。
在暴力威胁下,李某等人先后偿还给夏睿180余万元,其中被勒索达100余万元。
2007年8月10日晚,夏睿、赵峻豪纠集王朋、王磊、岳尧等人,把李某、魏某、李某某叫到长春市国色天香大酒店,非法拘禁达40余小时。
他们对三人施以殴打,并撕掉李某的衣裙。致魏某创伤性湿肺、胸腔积血或积液(构成轻伤);李某某肾挫伤、血尿(构成轻伤);李某头部、面部多处外伤(夏睿、赵峻豪被抓获后,由于时任长春市公安局三处处长付德武的干扰庇护,未能使夏睿、赵峻豪一伙及时受到法律追究)。
后来,李某逃至亲属刘某家中。次日,夏睿追至刘某家,逼迫李某跪在地上打自己嘴巴。迫使刘某同意替李某偿还10万元,并给夏睿打了13万元(其中含三个月利息)欠据。
借贷人:刘某某、赵某和刘某
可怕的威胁:赵某不堪忍受自杀,抢救脱险后至今下落不明
恶行2
2005年6月~7月,夏睿通过王某担保,先后借贷给沈阳万泉生化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合伙人刘某某、赵某和刘某人民币20万元。
2005年9月27日,刘某某等人与夏睿补签借款协议,延期至10月31日,一次性付款30万元。
为了逼迫刘某某等人还款,夏睿、赵峻豪组织王朋等人殴打王某、赵某,逼迫二人各写下欠夏睿36万元的欠据。
2005年11月1日,赵某不堪忍受自杀(经抢救脱险后至今下落不明)。夏睿、赵峻豪得知消息后,指使王朋带人殴打刘某某之子。后截住送赵某去医院的救护车,让其看赵某自杀后的情况,逼迫其给父亲及家人打电话拿钱。因与刘某某家人约定送钱地点在长春市公安局办证大厅附近,刘某某之子及时报案,方得以脱身。
2006年2月,夏睿、赵峻豪利用与赵的三姨父付德武的亲属关系,以涉嫌诈骗罪将刘某某刑事拘留。迫使刘某某的爱人宋某用价值15.96万元的住房抵顶部分高利贷款。宋某又交了1万元“释放费用”,刘某某得以释放。后经调查,夏睿、赵峻豪为此向付德武行贿1万元。
恶行3
借贷人:郭某
疯狂的利息:1994年放贷50万元→2007年10月本息160余万元
1994年,夏睿以月息3%放贷给郭某50万元。
至2004年8月,郭某陆续还给夏睿本息100余万元后,尚欠28万元。因月息提高到10%,到2007年7月,郭某所欠高利贷达到85万元。
夏睿指使赵峻豪纠集王朋、刘志峰、王锡连等人,多次持凶器威胁郭某。并让其手下假扮欠债人,被“实施暴力”,恐吓郭某。
至2007年10月,郭某共向夏睿偿还高利贷本息160余万元。
罪有应得
罪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行贿罪
判决:十九年到四年零六个月不等
2008年底,夏睿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睿、赵峻豪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行贿罪。
夏睿:
一审,夏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38535.1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赵峻豪:
赵峻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王朋:
王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王磊、刘志峰、王锡连:
王磊、刘志峰、王锡连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六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夏睿、赵峻豪、王朋、王磊均不服判决。二审法院驳回四人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冯晔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