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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国企经理挪用公款炒股被判刑

 

CCTV.com  2009年03月25日 17:3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3月25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大连开发区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达祥禁不住牛市诱惑,先挪用公款87万元,后怂恿上级企业的出纳员挪用公款40余万元借给自己,全部炒股,最后在熊市中亏损累累。大连市开发区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李达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达祥原为大连开发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该公司为东北某煤炭地质局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2001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东北某煤炭地质局在大连还出资成立了另一家国有企业即渤海公司。后来因房产公司经营不景气,2006年4月,东北某煤炭地质局决定房产公司由渤海公司代管,李达祥升任为房产公司的经理。

  2007年中国股市正处于牛市,当时李达祥的耳边充斥着"买股票就赚钱"的声音。想到除了工资收入没有别的经济来源,李达祥决定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冒险一试,看能否在短时间内实现"暴利"。

  法院查明,在决定投身股市后,李达祥把主意打在了单位的公款上。2007年9月,他把公司回收的售房款87万元,以自己的名字办理了卡折并存的存款手续。之后,他交给渤海公司的只是存折,隐瞒了自己还有银行卡的事实,随后利用银行卡将87万元全部取出,投入股市。

  2007年底,股市急转直下,李达祥不甘心就此罢休,决定再筹钱进去,力图捞本。本单位没钱,他就打起渤海公司财务的主意。几经努力,赢得了渤海公司出纳员王某的信任。王某将自己保管的40余万元借给李达祥炒股,结果2008年股市越走越熊,也是亏损累累。

  2008年9月,李达祥挪用公款炒股的行为暴露,被举报到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随后,他和王某东凑西借,终于堵上窟窿。由于涉嫌犯罪,2008年底,检察机关对李达祥、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但鉴于积极认罪悔罪,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还有自首情节,故可适用缓刑。为此,判处李达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编: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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