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任广西南丹县物价局局长黄江利用职务便利和管理权力,向下属部门以及巧立名目将单位资金4万多元据为己有。3月20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责令退赔人民币4万多元。
2007年4月,被告人黄江利用其担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解决单位办公经费紧张为借口,向南丹县某公司提出赞助要求,该公司赞助10000元给南丹县物价局。4月22日,黄江到公司提取现金10000元。随后,到南丹县某汽车修理厂虚开1张面额为9999元的修理费发票并补贴1元钱现金,拿给南丹县某公司冲帐。2007年2月9日、3月16日,黄江分别三次拿各种开支发票叫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签,由他自己在审批意见栏上签同意开支并到单位财务报帐,得款共计44849元据为已有。案发后,黄江主动退赃人民币30000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54 84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在司法机关介入前,被告人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遂以被告人黄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黄江不服提起上诉。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江收取南丹县某公司的9999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所认定的第二笔贪污数额中,可以减掉有证据证实戴明阳为单位宴请及送礼的1790元。黄江在被检察机关传唤前把报帐的事向检察官作了反映,后又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是自首。黄江全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河池中院认为,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虚报支出的方式,侵占公款,数额人民币4305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审理期间全部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后判决,撤销南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责令上诉人退赔人民币43059元。(作者:河池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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