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铁法院对一起“零口供”运输毒品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建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2万元。
2008年10月3日,陈建君从成都站乘上K284次列车回上海,乘警在巡查时从他上铺枕边查获一包净重32.59克的毒品。陈建君从被抓到一审判决,始终称毒品非他所有。他的辩护人认为原判确认的证据存在瑕疵,如相关证言对毒品起获的具体位置描述不一;即使毒品系陈建君所有,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上铁中院受理这起上诉案后,就陈建君的上诉理由进行评判。
庭审中,乘警商某和邹某证实,毒品是当场从陈建君铺位的枕头靠板壁处查获。两名乘警的证言得到目击证人张某、陈某和李某等旅客的印证。法院认为,尽管相关证据就查获毒品具体位置描述不一致,但不影响其证明毒品从陈的铺位上查获这一主要事实的效力。
根据列车员杨某证明,案发车厢卧具在列车始发前均经过整理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陈建君及其他旅客也证实,他们上车时卧具都整齐摆放,陈拉过被子躺下睡觉,一直未离开。法院认为,这足以排除他人将毒品放在他铺位上的可能。
陈建君的同行人张某也表示,两人于去年10月2日从上海飞往成都,当晚便买好次日返程火车票。次日中午,陈建君交给张某一张户名为周某的银行卡,让张某代为取款2.4万元。陈建君的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也证实,当晚他与周某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并收到周某发送的有关银行卡密码的短信,以及“卡里有1.85万元……你算一下除了那东西和开销,还剩多少,如果我还要拿5包,还差多少”等内容的短信。
法院认为,综合陈建君的上述行为分析,其符合异地购买毒品长途运输的一般犯罪特征。虽然陈建君到案后始终否认犯罪,但他对前往成都的目的、随身携带他人银行卡的原因、款项用途及去向等情况的供述,或前后矛盾,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无法令人相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互相支持,环环相扣,形成锁链,足以证实陈建君携带毒品乘火车非法运送的事实。陈建君不是吸毒人员,仍携带毒品长途运输,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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