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撵得无路可去,情急之中跳窗躲避,结果摔成十级伤残……辽宁省沈阳市一位市民在遭遇这个不幸时,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起诉索赔变得没有底气。沈阳市中级法院日前运用“日常经验”法则,终审判定狗的主人承担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沈阳市民李华家住东陵区南塔街道,房屋的南窗在张某所拥有的工厂内。2006年11月,刚进入冬季,李华想在窗户上安装保暖塑料,经张某同意后进入了工厂。不幸就此发生了。
“当时,经过厂区刚到我家的南窗下,张某养的大狗就窜出来了,实在没地方躲了……”李华回忆说,情急之下自己爬上南窗跳进屋内。可这一跳,由于恐慌重重摔倒在地。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狗的主人张某只给了李华1000元治疗费,再多一分钱也不想出。李华认为,自己被狗追撵造成了伤残的后果,狗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这点儿钱根本不够。于是他到法院起诉,索赔3万元。
在庭审时,被告人张某辩称,狗白天一直关在笼子里,不可能撵人。李华是图方便,从自家窗户跳进屋摔伤的,给他1000元钱是出于同情和怜悯,因此不应再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此案发生时,虽狗的主人不在场,也无任何其他目击证人,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可以证明原告李华不是为了图方便才跳的窗。张某在支付1000元钱后,并在派出所调查时对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说明其对自己养的狗致人受伤这一事实的承认。张某辩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却给原告1000元钱,违背了基本生活常理。
最后,法院推断出李华所受侵害是源自张某的狗,张某应对狗撵人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主审法官介绍,日常生活经验就是“经验法则”,是指法官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同,无须借助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无须法律予以规定。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审核证据,也是法官判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据新华社)
责编:刘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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