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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拒迁 “钉子户”被强制执行

 

CCTV.com  2009年03月04日 13:3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法院网  

    AD IN PAGE 日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了营山县国土局申请执行郑某房屋拆迁一案,及时排除了妨碍,维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确保了该县工业集中区建设的顺利推进 。

    2000年11月,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营山县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征用了朗池镇白塔村一社全部土地。绝大多部分社员与拆迁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自觉搬迁,该社社员郑某因漫天要价未能与拆迁方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

    2008年下半年,按照县上总体规划,作为营山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之一的润丰公司急需使用包括郑某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建设新厂区。2008年10月21日,营山县国土局给郑某下达了限期搬迁房屋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于当月26日前完成房屋搬迁并交出土地。但郑某在全额领取安置补偿费用后一直拒不搬迁。12月25日,营山县国土局依法向营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案关系工业集中区建设的顺利推进,营山法院高度重视,承办法官接案当天就到白塔村一社走访调查,积极与郑某夫妇进行交流、沟通。郑某极不配合,并称“谁要拆迁我的房子,就要谁死!”承办法官当即对其过激言行予以批评,告诫其要讲理讲法,不能鲁莽行事。随后承办法官又多次上门与其协商,郑某夫妇都言词激烈、语气强硬,对立情绪很大。

    营山法院审查认为,营山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且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遂依法向郑某发出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并张贴强制拆迁公告,限其在2009年1月5日前自行拆除房屋。但郑某收到裁定书后置若罔闻,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还将其年过八旬的父母安排到被拆迁的房屋居住,要求必须满足其三个要求才同意拆迁:一是为其父母解决低保;二是解决其四兄弟与父母的赡养纠纷问题;三是另外为其父母划拔40平方米的土地,并称达不到要求就与房屋共存亡。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营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围绕服务县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方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寻求支持;另一方面继续做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寻求其主动配合。但郑某思想极为顽固,虽经耐心说服和教育,仍不为所动。营山法院向县委汇报后,决定最后再找郑某谈一次话,讲明法律法规,如不自动拆迁则坚决强制拆迁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慑于法律的强大威力,郑某终于低头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搬迁。2月10日下午,营山法院副院长张翼秋带领十余名干警到场监督,并与请来的民工一道帮助郑某搬迁。下午6时左右,随着最后一件家具的搬出,被拆迁房屋在早就等在现场的挖掘机和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瞬间被夷为平地,该案终于顺利执结。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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