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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事件:网友调查这个"偏方"行不通

 

CCTV.com  2009年02月25日 10:4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检察日报  

  云南一青年李荞明在看守所中受伤、不治而亡,当地警方称因与同室人玩“躲猫猫”受伤,最后死亡。这一说法引起了网友的强烈质疑,一时间,“躲猫猫”成为最热门的网络流行语。在当地展开司法调查的同时,针对这一事件的一个“创意”也备受关注,即宣传部门征集网友成立了网友调查委员会,以便平息网络质疑。然而,网友调查委员会经过了一天的实地调查后,却并没有探寻到真相,相反,“所有的人在心里都感受到了一份尴尬”(2月23日《法制日报》)。

  为此,我们不禁要问:网友调查“躲猫猫”为何无功而返呢?针对一个司法事件,宣传部门组建网友调查委员会试图探寻事件真相的做法,到底是一个有功效的偏方,还是一个无意义的庸招呢?

  在笔者看来,成立网友调查委员会,与探寻事件真相之间不存在任何实质上的逻辑关系,手段与目的非常不匹配。这一做法不仅缺乏周密的论证,而且缺乏法律依据,涉嫌越俎代庖,影响和干预正常司法调查活动。因此,它不可能完成预定任务,达到预期目的。

  首先,这个创意从一开始就是为“形象”服务的,而不是为“真相”服务的,因此这个“偏方”产生之初就不是对症下药的结果。网友调查委员会的基本立意是为宣传服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平息网民的强烈质疑。而组建网友调查委员会能否实至名归,本身的组织性质,有无调查权力,能否接触真相、探寻真相,所有这些相关问题都没有经过严密的论证。特别是网友调查委员会的活动会遇到法律障碍,是创意人事先“没想到”的。

  其实,网友调查委员会遭遇法律障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虽然它由省宣传部门发起组织,但网友调查却是一个十足的民间调查,不仅没有法律地位,甚至也根本不属于“体制内”的活动。所以,不会有法定的程序来保障它的活动开展,相反它试图调查的却是一个司法事件,而且事件发生地点、涉及机关和人员都具有极端的特殊性,受到法律的特殊规范,一般要求特殊的执法司法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才能开展工作。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宣传部门组织这样一个法律依据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的网友调查委员会,涉嫌对司法专门活动不当干预,误读了公众参与和尊重民意的现代民主要求。事实上,任何时候司法工作都要依靠群众,但它却不等于让群众直接办案,取代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

  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公平正义,的确需要公众参与,需要发扬民主,更需要群众的实地监督,但这种参与和监督必须有法律依据,并能够方便接触事实、了解真相,这就要求公众直接参与到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去,至少成为司法调查过程客观公正的见证人,从而增强司法结论的公正性和可信性。面对一个司法事件,单独成立一个民间调查委员会,必然遇到诸多法律上的障碍,无法认识真相。这些人进入看守所除了走马观花式的参观之外,恐怕起不到任何实质作用。

  即使退一步讲,成立民间调查委员会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那么它也很难保证其调查结论具有客观公正性。毕竟对司法事件的调查,需要一系列的专业知识和程序要求,而这些是“临时凑班”的民间调查委员会所不具有的。因此,它的结论更难消除公众质疑。还有一点可曾考虑到,假如在没遇到任何障碍的前提下,网友调查委员会得出了与司法调查完全不同甚至分歧较大的结论,让公众相信谁的?有关部门又将如何收场呢?从某种意义上看,笔者倒认为,网友调查委员会遭遇法律障碍或许是这一“创意”的最好结局。

  由此,我们也获得一个启示,那就是在处理重大而有影响的事件时,各部门要多一些协调配合,而少一些各行其是。对于“躲猫猫”事件来说,只有司法机关的独立调查才能有公信力,才能真正平息各方质疑。(劳力)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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