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人看来,外国的逃犯,不该在加拿大饿死街头。给他们工作许可,一来使其自食其力,二来减轻这些人长期滞留而带来的加拿大纳税人的负担。
如果针对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实际上已经作罢,评估人至今无法说服法官,赖昌星回国后没有风险,那么,赖在加长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为事实。
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滞留加拿大近10年后,获得了“工作许可”,引起一片哗然。
赖昌星在加拿大一不是移民,二不是难民,三不是特殊人才,而是长期受到国际通缉、又被加拿大政府确认要驱逐出境的外国逃犯,加拿大为什么会向这样一个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这是否意味着赖昌星得以长期居留加拿大?赖案卡在了哪个关节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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