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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死人后亲人报警 法院算其自首轻判5年

 

CCTV.com  2008年11月10日 06:0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四川在线  

  朱某因口角将另一家公司的员工宋某打死,朱某的家人报警让警察将其带走,朱某没有反对。新津法院在量刑时认定朱某的行为属于自首,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起案例列为指导性案件,中院认为,我国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在于鼓励犯罪人认罪悔过,该案不仅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而且在有效减少和制止犯罪上具有较好的宣传价值。

  亲人报警算自首?庭上辩论激烈

  2007年10月9日18时许,因口角朱某用右手朝宋的面部推了一掌,致使宋后脑碰地,颅脑损伤,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指控朱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检方对朱某指控的罪名得到了朱的辩护律师的认同,但是提出朱某在还没有受到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前,其家属打电话报警,应该视为朱某自首,因此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判决。朱某的家人报警将其带走的行为能否认定朱某自首,引起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双方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朱某是否主动认识到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主动投案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所在。

  司法解释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据审判法官介绍,根据《自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条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犯罪分子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投案。因此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去归案,不管是否是其真实意思,只要能如实地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也应按自动投案对待。审判法官说,具有投案的动机不是构成自动投案的关键,关键在于其亲友通知公安机关到来后,朱某是否愿意接受公安机关安排,虽然其有可能是被动接受控制,只要其不明确表示反对,也无任何对抗公安机关的行为,即可定为投案。

  新津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并非朱某主动,而是由其亲友代替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朱没有表示反对意见,在公安人员到来后其接受安排在单位等待处理,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视为自首;案发后,朱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宋某医疗费等共22万余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朱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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