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2月11日电(记者范春生)随着电动自行车肇事情况的出现,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争议不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电动自行车肇事案终审宣判:与出租车发生碰撞、负有次要责任且受伤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电动自行车车主2万元。这起案例中,电动自行车比照非机动车判赔。
2006年11月19日14时左右,一辆出租车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商场门口突然停了下来,乘客准备下车。这时,跟在出租车后面、骑电动自行车的娄明躲闪不及,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诊断,娄明手指骨折,住院治疗3个多月,支付医药费7000多元。
这一案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停车下乘客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娄明骑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与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娄明便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出租车一方应负事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娄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应适用该法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比照非机动车,权利人可直接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娄明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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