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9点30分,由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的宁波市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滥用职权、受贿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1.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刚宣读完判决书,励奎铭就对判决认定的滥用职权罪表示不能接受。这位原正厅级领导干部至今仍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工作上的失误,不应该为国家上亿元的损失负责”。
急于引资不经招投标埋下隐患
1997年9月,时年50岁的浙江省余姚市市长励奎铭被任命为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2001年12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改为宁波市交通局,励奎铭任局长、党工委书记。
到交通系统上任不久,励奎铭就忙于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的准备工作。2000年2月,预算总投资达19.3亿余元(合2.3亿美元)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后,因缺少资金,宁波市交通委员会决定引进外资。同年年初,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下属的宁波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交投公司”)总经理虞某、副总经理林某等人与奥地利人大力斯经多次谈判,签订了意向书,外方表示愿意投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条件是工程要由外商总承包建设。
虞某等人向励奎铭汇报,励奎铭明知我国招投标法律规定总承包需要招投标,却因引进外资心切,擅自答应了外方的要求。
“其实,从引进外资开始,励奎铭就为自己犯罪埋下了伏笔。明知国家法律要求工程实行招投标,但为了急于引进外资,他一错再错,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兼侦查处处长郑武洪告诉记者。
2000年6月,交投公司和奥地利爱尔瓦格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公司,并于同年11月签订了《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和《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备忘录》,约定总投资2.3亿美元,公司注册资本金9200万美元,中方认缴920万美元,占10%股份,外方认缴8280万美元,占90%股份,总投资和注册资本间的差额部分由外方通过国外银行贷款解决,工程由奥地利的阿尔皮内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建设。
合同签订后,外方的注册资本一直没有到位。直到2001年10月,爱尔瓦格公司的第一期15%的注册资本金1242万美元才姗姗迟来,但其余的资金再也没有到位。2002年5月,经励奎铭同意,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差额改由外方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由交投公司在建设期内无条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这一“不平等约定”,励奎铭居然代表宁波市交通局接受了。
2002年3月,经励奎铭同意,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甬金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协议》(下称总承包协议),根据协议,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以建设费概算包干的方式总承包给阿尔皮内公司建设,合同价为12.39亿余元人民币,节余归总承包商,励奎铭在该协议上签字。
擅自决策造成巨额损失
合同履行期间,因总承包协议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厅均明确要求解除总承包协议。眼见到嘴边的肥肉白白溜走,外商以撤资相威胁。
为留住外商,励奎铭违反宁波市政府关于实行代建制的相关规定,采取名为“代建制”实为“总承包”的方式操作,擅自决定将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由阿尔皮内公司总代建,并向外方作出“由宁波市交通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承诺。2002年11月,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与总承包协议完全一致的《建设总代理协议》。
2004年1月,因爱尔瓦格公司注册资本金仍未到位,交投公司有关人员向时任宁波市政协副主席但仍主持市交通局工作的励奎铭汇报应对方案,励奎铭作了“维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求。
2004年4月后,由于爱尔瓦格公司的后续资本金仍不能到位,交投公司提出解决方案,经向当时主持交通局工作的副局长奚际斌汇报并向宁波市交通局书面请示,该市交通局同意保留剡界岭公司并改变公司股份结构的解决方案。同年12月,交投公司与爱尔瓦格公司和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新的合资合同,对剡界岭公司股权比例重新规定为宁波交投公司占75%、爱尔瓦格公司占13.5%、阿尔皮内公司占11.5%。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阿尔皮内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人民币26937.39万元,而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和宁波市的有关规定,阿尔皮内公司最多可获得的代建费仅应为2556.23万元,该公司多获得代建费人民币24381.16万元,除去外方已到位的资金1242万美元,实际给中方造成上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
审计报告中挖出渎职受贿案
2005年12月,全长185公里的甬金高速公路全线贯通。但这条被称为“金华通海之路”,连接浙江东部和中部的黄金快车道。可是通车不到一个星期就险情频发,宁波段开通七天就被迫关闭。
此事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2006年5月,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对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进行全面审计,发现工程中存在“外商以代建名义从总投资19.3亿元的工程中获利2亿多元”的问题。这份报告很快转到了浙江省纪委和浙江省检察院。
从这份审计报告中,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感觉到背后极可能存在宁波市交通局个别领导违规操作的渎职犯罪问题,随即展开调查。2006年11月,浙江省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励奎铭立案侦查。因励奎铭是宁波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当年11月14日,励奎铭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
励奎铭被立案侦查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今年2月,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励奎铭提起公诉。
庭审中,励奎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部分基本上没有异议,但对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他基本表示否认,一再辩解自己是按照政策行事,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如期通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励奎铭在担任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交通局局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以“代建制”为名进行总承包,未经招投标就决定由奥地利阿尔皮内公司作为总代理,给国有财产造成了上亿元的重大损失。
法院还审理查明,励奎铭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这41万余元财物中,最具争议的是励奎铭以购房差价款形式一次性收受他人的27.68万元,一审判决将此笔款项计入受贿数额。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期间,励奎铭在推荐许某担任宁波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该公司改制、土地置换等问题上为许某提供帮助。2003年六七月间,励奎铭明知一处房屋已经售完,仍要求许某帮助购买一套。许某通过宁波某房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周某,从二手房市场为其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96.48平方米的房屋,励奎铭按开盘价支付了房款82.32万元,而该房产经纪公司实际支付给原房东110万元。励奎铭实际收受许某购房差价款人民币27.68万元。
励奎铭被查处后,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又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励奎铭的继任者宁波市交通局局长奚际斌(2004年7月任局长)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励奎铭虽然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上没有收受好处,但他滥用职权,不但使该工程的外方投资没有到位,还使外商通过国家的贷款凭空赚了1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公不利己’式的犯罪,照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励奎铭案给领导干部的最大警示!”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春玉说。(记者范跃红)
责编:赵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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