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8月27日报道2007年8月23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原处长曹建军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曹建军,原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处长,2006年8月27日,曹建军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乌市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曹建军因涉嫌受贿罪,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7月26日开庭审理过此案。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曹建军认为他的行为仅构成受贿罪。
8月23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宣判后,曹建军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记录:罪行一:贪污罪曹建军:“钱用来发评审费了”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底,曹建军利用职务之便,以给付自治区某探矿队监理费的名义,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开出3.16万元转账支票。之后,他通过该探矿队将支票兑换成现金,将钱据为己有。
对该项指控,曹建军一口否认:“我个人没拿钱,钱全部用来发评审费了。有人可以作证。”
“曹建军,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面对公诉人的质问,曹建军犹豫了一下,说:“属实。”
罪行二:受贿罪曹建军:“有5万元不属受贿”
对于受贿罪的指控,曹建军异议最校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他在2006年6月收受了某地质大队的5万元现金,他予以否认:“2006年初,我到北京出差,回来后,财务处的同事说有些账在厅里不好报销,就安排厅属这家地质大队给我报销。”
对此,公诉人拿出了一份证据———该地质大队队长的证言:“2005年,曹建军给我们队两个项目,那5万元是我们为感谢他而送给他的。”至于报销一事,该队长表示并不知情。
罪行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曹建军:“那都是合法收入”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曹建军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他说:“那200多万都是我挣的,大部分都是评审费;那些外币是我出国旅游时,主办单位发的,我没有花完剩下的。从1986年到2006年,我年均收入在10万元左右。”
针对曹建军的说法,公诉机关出示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纪检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曹建军从1986年到2006年的收入应为36万余元。
责编:李星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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