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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一审被判无期 庭审20分钟一言未发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8月09日 09:27 来源:生活新报

  胡星一审获无期

  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无期徒刑,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数额巨大

  今年7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胡星职务犯罪案进行审理。由于胡星身份特殊、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且牵涉官员及企业界知名人士众多,该案被视为“交通厅长腐败”的典型案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法院认定,从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历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案发后,胡星为逃避国家法律的打击,于2007年1月19日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追捕。在国家惩治腐败的强大威慑和巨大压力下,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回国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款赃物及孳息退清。

  利用职务便利,胡星还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为了让三弟胡彬能够得到某开发项目,胡星指使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原办公室副主任汤汉莹修改电脑程序,最终让其弟的公司在电脑随机抽标时中标。胡彬中标后进行房地产开发,该项目净利润达到14872.46万元。

  依法从轻判罚

  法院认为,胡星身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案发后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然而,法院还认为,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并主动向新加坡政府提交了回国申请书,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又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而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之前都不掌握,胡星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胡星从轻处罚。宣判结束后,胡星在送达判决书上按下手印,随即被带出了法庭。

  法院认可胡星自首 可积极引导外逃贪官

  法院详解胡星被判“无期”缘由和意义,专家称法院“颇费心思”

  “这对于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昨日9时29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胡星案宣判结束后,就在同一法庭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就胡星受贿一案的法律适用、判处其无期徒刑的缘由和该案的意义等作了介绍。

  单笔受贿数最高

  胡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蔡顺斌介绍,胡星受贿案是一起社会关注、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经济犯罪,为云南省此类犯罪受贿数额最大及单笔受贿数额最高。

  通过公开宣判,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照片、工程合同、被告人供述及扣押物品清单等大量证据材料;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对胡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次数及数额的犯罪事实、为逃避制裁潜逃国外等证据予以确认,形成了证明案件事实详细、充分、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确凿有力地证实了被告人胡星受贿的犯罪事实。

  蔡顺斌说,昆明中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胡星做出的一审判决,使被告人胡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胡星的审判,是对敢于铤而走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的有力打击和惩罚,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谋取私利,大肆敛财的贪污腐败分子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从宽处罚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蔡顺斌说,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并努力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蔡顺斌说,在本案中,胡星犯罪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并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论罪应当从严处罚,但基于胡星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之后又积极退脏,说明其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胡星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贪官归案,从而进行正义的审判,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严惩腐败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蔡顺斌说,胡星受贿案是我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专家看法——

  瞬间猛烈

  并非能真正震慑犯罪分子

  “相对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言,死刑显得很短暂而猛烈。但瞬间的猛烈却不一定能真正杜绝腐败现象和震慑犯罪分子。”针对胡星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云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师、律师李斌说,在现实生活中,死刑的惩治效应并不见得大于自由刑。有些时候,贪官对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并不亚于对失去生命的恐惧。

  李斌说,胡星受贿一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在很多人看来,应该是判处死刑,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判处其无期徒刑,可以说是颇费心思。“司法部门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对胡星的犯罪事实的认定,而是在国际法和国内的司法制度及程序接轨上颇费思量。”李斌介绍,在2003年12月10日,我国就参与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立并参与了一个以13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反贪机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也说过,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及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的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这说明腐败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大敌,它不但破坏民主法制和价值观,更对社会主义和伦理道德带来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我国政府反腐败的信心是坚定的。

  就在今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该条约明确写入了“承诺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涉及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不判处或者不追究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由于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在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时也有一个“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从国内的法律环境看,这个条款是一种“妥协”,但从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合作的角度看,这又是一个进步。要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中国与欧美等国家进行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障碍就得以排除,同时,这一突破也会对国内司法产生某种推动。对外逃犯来说,只有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才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实现,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有利于追回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李斌认为,一句“把所有贪官都杀光”很简单,但情绪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用理性来面对。在我国,将死刑的废止问题提上立法议事日程的可能性仍然不大在此情况下,立法者、司法者必须要树立经济犯罪死刑节减和慎用的理念,并通过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等一系列措施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限制。但废止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死刑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也是经济发展和对外开发的要求。

  李斌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胡星一案,可以说是颇费心思。

  生活新报记者 宋卫极

  链接

  胡星为什么也算自首?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

  7月6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涉嫌受贿一案。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4029万余元的受贿金额也给予了认可,并表示,自己犯下严重罪行,愿真诚地认罪。

  应当说庭审是非常顺利的,不过,胡星受贿案的一个情节和一个认定让许多公众为之震惊和感到不解。一个情节是指胡星一次受贿金额创下中国贪官单次受贿最高金额的纪录,让人们倍感胡星受贿犯罪的疯狂;一个认定,是指胡星曾仓皇出逃新加坡,最后被司法机关抓回,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在许多人看来,胡星在其弟弟的罪行败露后,自知罪恶深重,难逃法网,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有预谋地出逃国外,这本身就是主观恶性程度较大的表现,经过司法机关的巨大努力,最终将他抓回国内受审,为什么还认定为“自首”,给予轻判的机会呢?是不是法外施恩,又会不会对其他贪官造成不良影响呢?

  作为一名熟悉法律的人士,笔者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支持对胡星“自首”情节的认定。因为在笔者看来,对胡星“自首”情节的认定,既不存在法外施恩因素,也与当初办案人员劝其回国时的“承诺”无关,它完全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严格依法进行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意味着自首包括两个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界定这两个条件时,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其中“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那么,胡星是否符合这一基本条件呢?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胡星出逃后归案的过程。当胡星逃到新加坡时,虽然我们的办案人员也找到了他,但由于新加坡既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也没有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警察不能在新加坡公开执法,意味着我们只能近在咫尺地眼睁睁地看着贪官在新加坡过着逍遥的日子。那么,这时的胡星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回国接受审判的意思,他只要在新加坡警察面前说一句“我不愿意跟他们回去”,那么站在面前的中国警察就只能束手无策地看着胡星被遣送他国,从此追逃工作就会功亏一篑,抓获胡星将会遥遥无期,甚至永无音讯。

  而恰恰在这个关键时刻,在我使馆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胡星选择了回国接受调查。这足以说明胡星在投案问题上是“主动”的,因此完全符合自首的第一个条件。而从以后的办案过程看,胡星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收取的赃款全部退还。据报道,胡星实际退还赃款5100多万元,其中既包括受贿的4000多万元,还包括受贿物业升值的款项,这说明了胡星“具有悔罪表现”。因此也符合自首的第二个基本条件。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由于胡星的主动投案,自愿回国接受调查审判,才使得司法机关的跨国追逃获得巨大成功。我们不能因为胡星当初的出逃行动而否定其法定的自首情节,检察机关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是完全正确的,是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没什么可质疑的。

  特写

  20分钟完成一审宣判

  胡星没说一句话

  8时50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前异常安静,但第二法庭门口时已有很多“长枪短炮”聚集在门口。在进入法庭左边的房间里,电视台的录制设备已安置到位,工作人员正在做着前期准备工作。在法庭门口,该院新闻中心工作人员正核实记者身份并发旁听证。

  9时01分

  3名公诉机关工作人员和胡星的辩护人分别就坐后,合议庭成员也坐到了自己的位置上。1分钟后,胡星被2名司法警察押送着从侧门进入法庭。此时,进入法庭的大门已被关闭,旁听席上除了3名人员外,其他都是法院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胡星被押进法庭时,法警已将他手上的手铐打开,他瞟了一眼旁听席,随后走进了审判区。

  9时03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胡星受贿一案,现在继续开庭。”审判长敲响法槌后,就庭审后法院所认定的胡星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了宣读。胡星始终没说一句话。整个法庭上也很安静,只有审判长的声音在法庭内回荡着。“以犯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约2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法警将手铐带在胡星的手腕上后,随即带出了法庭。

  庭审结束后胡星表示

  今后将认真改造

  胡星表示身为国家干部,自己辜负了党、辜负了组织、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严重地违法违纪,内心深感自责后悔。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今后将认真改造,并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挽救了自己,让其迷途知返,给其机会重新做人。胡星说:“我想向在国外象我这样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争取从宽。”

  昨天下午,胡星的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物所张振宇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当前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对胡星的一审判决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有关胡星案,作为辩护人,他会在适当的时机接受媒体的深入采访。

责编:杨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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