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速览] 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时进行了一次新尝试,加大对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对向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社会上一些人把它理解为“赔钱减刑”,一时间,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
CCTV.com 消息(法治在线):
前不久, 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时进行了一次新尝试,加大对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对向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社会上一些人把它理解为“赔钱减刑”,一时间,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赔了钱就能减刑,富人犯法是否就可以以钱抵罪买命,这是否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呢?<<法治在线>>记者前往东莞对这一事件展开了调查。
引发这场激烈争论的起源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2006年12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从湖北利川来到东莞打工的王某与牟某因为赌博产生经济纠纷,双方决定进行谈判,一天晚上牟某找到来自湖南的朋友杨庆龙帮忙解决纠纷,杨庆龙纠集了二十多名老乡,经过密谋分别乘坐五辆汽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铁棍等凶器来到谈判地点埋伏下来,当晚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因言语过激发生争执并产生厮打,在打斗过程中,王某的小舅子余某被对方乱刀砍倒在地,身中数十刀,当场死亡,他的两名老乡陈晓明(化名)和蒲某分别被砍成重伤和轻伤,参与围殴的22名嫌疑人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受害人陈晓明,在事发时被砍成重伤,一年多了伤势还未痊愈,本来靠打工勉强维持一家三口生活的陈晓明在受伤后全家经济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原告人 陈小明:(经济状况)变化就惨了,拿我家来说就这样,开了一身债。如果能做事的话,我说心里还好过一点,现在关键的就是不能做事,自己不能劳动,像我现在能工作能劳动的时候,丧失了这种劳动力。
另外一名受害者和死者的家属也陷入了困境,急需经济赔偿,他们在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提出了民事赔偿的要求。那么此案的二十多名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又如何呢,记者来到了本案第一被告人杨庆龙在东莞市虎门镇的家,他的母亲和妻子租住在一个非常狭小的出租屋内,还有一个两岁的孩子,杨庆龙本来是为别人出气打架,没想到却惹出了命案,案发后全家一下子就失去了生活来源,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其他二十多名被告人平时都是靠打工糊口的,基本上都缺乏经济赔偿能力。一方面是受害人急需赔偿金来救治伤病,另一方面是被告人都没有赔偿能力,法官告诉记者即便法院判处被告人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受害人也很难拿到这部分钱。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谢冠东: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是被害人一方跟被告一方都是外地人,双方的住址住所还有经济能力都是我们控制不了的,就是说在执行阶段我们很难对他们进行强制执行。
针对这种状况,法院工作人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开始给原被告双方进行民事调解。
与以往的做法不同的是被告人被告知,如果能向原告人做出经济赔偿,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将把它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从轻处罚。
为了能够挽救杨庆龙,减轻法院对他的处罚,他的家人东奔西走,想尽了办法凑足了3万块钱,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人陈小明达成了赔偿数额为三万元的赔偿协议。
被告人杨庆龙的母亲:这个借一点,那个借一点,人家看着我,人家也就是说反正是熟人你说你儿子到了这样的地步是不是, 再没钱也要借一点给你了是这样的。
和杨庆龙故意伤害案一样, 2006年下半年东莞市两级法院对受理的很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积极地进行了调解,对做出赔偿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都列入了从轻处罚的考虑。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 激烈的争论便由此展开,有人认为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也有人认为这是“赔钱减刑”,花了钱就可以减少刑期,践踏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赔钱减刑”是否一种误解 法院给出详细解读
记者:东莞市两级法院进行的这种新的尝试,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有人叫好,有人质疑,这种做法到底是不是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花钱赔偿”和“减轻处罚”是一种等价的交换关系呢,不同的人在犯罪之后会不会受到区别对待呢?
在东莞市街头记者听到了普通市民对这种做法的不同意见。
东莞市民 甲:可以弥补对方伤害的话,应该还是可以的。如果真的那个危害程度太大了,根本弥补不了的话,那没得说了。
东莞市民 乙:被告如果他对原告是有意的,有针对性的,对原告造成伤害的话,一点补偿也没多大意义,我感觉;但是如果他是无意的话,偶然的,突发的事情,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我感觉他给一点补偿可以减轻(处罚)。
东莞市民 丙:我不赞成。
记者:为什么不赞成?
东莞市民 丙:我觉得不太公平,假如这样处理的话,这个钱会影响到整个事件的结果。
东莞市两级法院的这种做法究竟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告诉记者,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有相应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一再强调,各级法院要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的有效途径。调解工作要贯穿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
记者了解到,东莞市目前有外来流动人口高达1000万,全市90%以上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都发生在外来流动人口中,而这部分人大多是来打工的,经济条件普遍较差,被害人及其家属迫切希望得到赔偿,他们急需用这笔钱来支付赡养费、子女抚养费以及医疗费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费用。由于被告人大多无力支付,导致大多数的受害人在判决之后都拿不到应得的民事赔偿,个别有赔偿能力的由于户籍所在地在外地,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造成法院的判决往往都成了空头判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李红辉:这个矛盾首先就是当事人大老远跑过来以后,这种诉讼这个判决能不能得到兑现呢,我们判决之后,他能不能得到赔偿,都是会引出新的矛盾出来。
有人提出质疑,当事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给受害人造成一定伤害,事后进行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法律要求必须这样做的,为什么还要作为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呢,对此李红辉解释说,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往往事与愿违。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李红辉:问题是这个被告人以防它会产生一个怎样的情况呢,反正我要坐牢,我的经济状况又不怎么样,我既然坐牢了我干吗还要赔偿你。他通过自己的行为,积极弥补损失,与他坚决不弥补损失,或者对造成的损失不理不睬,我们从一般的人的情感上,你会支持哪种行为呢?我认为可能会支持前面的就是通过鼓励他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这个社会损失。
2004年-2006年三年时间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被执行的3068万元民事赔偿款实际上只兑现了1% 。加大调解力度之后,在几个月内兑现的赔偿款就达到了过去三年的两倍还要多,原被告双方都非常满意。李红辉副庭长告诉记者“赔钱减刑”完全是一些人的误解。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李红辉:老百姓理解的减刑就是简单的用减刑作为等价物或者是看到交钱的,它的刑期得到从轻处罚的时候,他就会理解成钱和刑已经挂起钩来了。从我们法官角度来讲的话,量刑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是一个精细的工程。他考虑的事由就是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的,他考虑很多很多的因素,比如说他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这个被告人的恶行,而赔钱的这一个事实仅仅是作为一个量刑的理由。
李红辉告诉记者在三个强有力条件的制约下,这种做法将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不被侵犯。首先,这种民事调解是建立在自愿、合法基础之上的,当事双方都必须同意。
2006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191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有173起案件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法院就不再进行调解,这完全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从轻处罚”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幅度内适度进行的,民事赔偿只是法院 “从轻处罚”时众多评判依据中的一个参考因素,并不是惟一的衡量因素。
第三:对于异常恶劣的案件,其破坏的社会价值已经到了无法弥补的程度,即使被告人做出赔偿,也不会成为从轻量刑的参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李红辉:我们不但是看他赔偿的行为,我们要综合他实施这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它体现出来的这个心理状态是什么?它表现出来的危害性的大小,才是我们评价对他量刑的一个主要决定性因素。
实际效果令人满意 专家给出新思路
在审理杨庆龙故意伤害案时,法庭认为杨庆龙等人的犯罪事先是有预谋的,气焰十分嚣张,后果极其严重,但是他们的犯罪动机和原因还要具体考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谢冠东:应该说,他们在开始的时候,主观上应该说不想把对方打死的这一点还是可以肯定的,事情到了后面的时候已经不能控制了,因为双方都是年轻人,后面就已经不能控制了,导致这种结果发生。
经过调解,原告人陈晓明和被告人杨庆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被写入判决书中,杨庆龙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杨庆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案的其余21名被告人有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19人分别被判处15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庆龙的家人对此还是满意的,尽管全家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对受害人陈晓明来说,从被告人家属那里得到了三万块钱的赔偿,解决了大问题。
原告人 陈小明:我觉得这样子对我们还是好,对我现在伤势是很好的,像我家里为这个事情带来一点障碍,像我的小孩他们都要生活,包括那个死了的(老乡的)家属,包括另一个受害者,只要能拿到钱对我们的损失减少,对我们的伤害减少我们都愿意接受,都愿意接受他们的赔偿,只要他们赔偿,我们也希望法院给他们从轻处理。
据统计,半年时间内东莞市两级法院共调解成功了18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在量刑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都给予了从轻处罚的考量,当事双方都比较满意。
对东莞的这种做法,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大多数都表示赞赏和肯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传统的司法往往注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仅仅一味的惩罚,是不可能解决犯罪问题的,东莞的做法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如果再辅助国家赔偿,被害人的利益会受到更大的维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曲新久:被告人尽最大努力来补偿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取得对被告人的一种谅解、原谅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感到自己受伤害的心灵有所抚慰,这就是我们目前很多司法机关正在尝试的一种叫做恢复性司法,通过沟通的过程,使得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应该讲是一个不错的做法。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的卢建平教授认为,东莞的这种做法体现了我们国家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化解当事双方的仇恨,预防新的犯罪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
北师大刑法科学研究院教授 卢建平:被害人的问题处理得好,对于整个犯罪现象的治理尤其对犯罪的预防作用是非常大的,另一方面可能有一个刑法观念的更新,就是处理犯罪不能单纯用刑法打击的手段,用一些经济上的补偿或者说让这个被害人也参与到犯罪或者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那么某种意义上,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实际上是很有益的。
法律界的部分专家在对东莞法院的这种新做法提出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建议和一点担忧,他们认为在推行这种做法的同时要引入更加透明的监督机制,比如说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幅度如何掌握,如何评判;对赔偿金额的要求和被告人真实的经济赔偿能力的界定,都需要具体的制度来制约,以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主持人:目前,东莞市两级法院的这种做法还处在一种探索、尝试的阶段,随着这种做法在案件审理中的推广应用,社会各界对它的理解和关注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那么它到底是否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是否能起到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作用,还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得以检验。
责编:赵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