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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公正是第一位的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3月13日 23:05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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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法治在线):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做好死刑复核工作是今年两会关注的热点,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为了保证今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法律、组织和物质装备等方面作了充分准备。同时,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是2006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里是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的一处普通民宅,2005年12月7日凌晨的一声巨响,把住在隔壁的房东老林从睡梦中惊醒。

    目击者 林某:比雷的声音还大,是这样的,所以发现着火了,我赶快开后门,两个人(我和老伴)跑出去,再一起喊救命。

    听到爆炸声后,房东老林迅速起身查看,他看到隔壁一楼的房间大门已经被大火团团围住,于是赶紧报警并和附近村民一起灭火。然而等他们撞开房门时,租住在此的蒋某夫妇已经死亡。随后,警方对火灾的起因展开了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人为的纵火案。与被害人蒋某同在一家工厂打工的男青年李树木有重大作案嫌疑。

    两周后,李树木被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树木警方,因为在工作中自己与蒋某一直存在矛盾,因此对蒋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案发当天,他趁蒋某夫妇睡觉时,把汽油加水混合物沿门缝倒进蒋某的租住屋内,然后点火引燃,导致蒋某夫妇因窒息死亡。

    2006年9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树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被告人李树木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今年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案件被报送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也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福建省内第一起进入复核程序的死刑案件。

    记者 赵学荣:这里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全后各地已经报送了一些死刑复核案件,那么,面对着一桩桩人命关天的案件,这里的法官是如何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呢。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指派两名法官,到福建省石狮市对李树木故意杀人案进行死刑复核。

    在案发现场,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对案卷中记录的事实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就一些重要情节,对负责现场勘查的刑事技术人员进行了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审判长 陈鸿翔:这个边缘角是不是跟那个边缘角重叠,你在的话有没有去看一下。

    因为检察机关当时是按照涉嫌放火罪批捕被告人李树木的,但是,法院认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因此在现场调查中,两名法官对李树木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特别的关注,因为这是定性放火罪还是定性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询问目击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助理审判员 黄嵩:你回答说,燃烧的房子有一个石梁,说被烧很多的石灰,是哪个石梁啊?

    目击者:(房子)里面的那根。

    两名法官就房屋的材质,案发时的风向等对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得到的答案是火灾并不会对周围群众及财产构成威胁,因此李树木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放火而应是故意杀人,这与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定一致。

    经蓓:张院长,我们看到在福建石狮的这起死刑案件中,我们最高法的两名法官是亲自到了福建去做复核的工作。那么是不是对每一起死刑案件的复核,我们都会有这样一个要求呢?

    张军:最高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那么内部做了一个案件审理规范的统一规定,与过去复核审理死刑案件的做法比较,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明确要求,核准死刑案件原则上都应当提讯被告人,就是到被告人羁押地,讯问被告人,了解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审理当中,需要复核的一些关键性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呢还要到发案现场,去了解调查有关事实。比方说见有关的证人,这些呢,原则上都应当作为一个必经程序。

    经蓓:那么一般来讲,这个死刑的复核从最高法介入到最后能出一个结果,会需要有多长时间?

    张军:死刑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就是呢必须确保死刑案件万无一失。因为呢(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裁判出去核准了死刑,是没有办法变更,没有办法真正改正的。因此呢立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案件也应当有审限,但是,我们自己对于审判人员复核死刑案件有一个审理时间的原则的规定。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原则就是,质量第一、审理时间、服从审判质量。

    经蓓:那也就是说公正和效率这两个方面,我们现在把公正放在第一位。

    张军:公正是第一位的,是绝对的,时间、效率服从于案件的质量。

    记者 赵学荣:这里是石狮市看守所,根据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最高法院法官正在对被告人李树木进行提讯,当面听取他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审判长 陈鸿翔:我们这次从北京过来,复核你这个案件,今天是你一个机会,今天来,就是要听听你,对这个案件的意见,不管你以前怎么说,以前所说的,我们都不会受影响,你今天可以不要存在着任何顾虑的情况下,对我们说实话。

    在向被告人阐明这次提讯的目的后,讯问正式开始。这是两名法官在来看守所之前就准备好的一份提纲,他们把提讯中需要核对的问题都列在了上面,这些问题都是他们通过反复查阅案卷,对现场进行调查,走访相关证人后整理出来的。

    在近两个小时的提讯中,两名法官就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以及办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等问题听取了被告人李树木的意见。随后,两名法官又赶到了石狮市公安局查看了相关物证,并就案件相关情况与办案人员进行了座谈。

    石狮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王涛:他们(法官)事先也没跟我们打招呼,他们直接去,完了以后再过来跟我们座谈,对他们了解的情况,他们也不说。实际上对我们提出是更高的要求。在我们的侦查过程中间,一些可能以前没有意识到的东西,我们现在可能要更加的注意。侦查案件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要更大的提高。

    经蓓:在这个提讯的过程中,两名法官还反复的在向被告人强调一点,那就是说,不管他在之前陈述过什么样的情况,那么在复核过程中,他仍然可以去讲述任何自己想表述的对自己行为的一些解释。他们这个工作的目的是为什么?

    张军:我们复核审理案件,是在第一审,第二审的基础上进行。不是呢不相信,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结果,审理的过程。只是要对最高法院的复核程序,对我们的复核审理高度负责,绝对负责。因此,不论被告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如何供述,认罪与否,我们通过提讯,都是要让被告人就已经作出的二审死刑裁判,他有什么意见,我们要亲自听一听。目的是让被告人在如果核准死刑的最后一刻,还有什么自己认为应该向法官讲出来的,可能对自己能够从轻减轻判处的事实理由,做一个最后的表达。

    经蓓:是不是也反映了我们在这个死刑的适用上的态度是更加的慎重呢?

    张军:比起以前的规定,应该说是更加严谨,更加严格,也更加完善。合议庭的另外两名成员,一个是审判长一个是合议庭的成员。在06年以前的复核程序当中,要不要阅卷?要不要写出自己的阅卷审查意见,没有明确的要求。那么,从1月1号起,今年必须阅卷,必须写出自己的审查意见。如果说原来是一道关口,现在至少在合议庭成员来说,三道关口都在发挥作用。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一历史性转变,整整经历了23年。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最早出现在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197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尽管《刑法》仅对28个罪名规定适用死刑,但对当时恶性犯罪现象频发的社会现实来说,可判死刑的案件还是让当时仅有100多人编制的最高人民法院难以承受。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23年来,各地方法院根据授权严格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上无疑使二审法院与核准法院“合二为一”,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 此外,由于各地分散行使核准权,还会造成死刑适用尺度的不统一。 同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死刑冤案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温家宝: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用制度来保证死刑的公正”这是总理在2005年3月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句承诺,一年多后,这句承诺成为了现实。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的回归,被认为是23年来中国死刑审理制度最重大的一次改革。

    经蓓:有专家预测啊,最高法收回这个死刑复核权之后,被执行死刑的人将会减少,甚至有人提出可能会减少到1/3,那您估计会出现这样一个变化吗?

    张军: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以后,刑法没有变化。但是呢,刑事政策,要指导我们哪些案件应当从严惩处,哪些案件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可以呢,从宽处理。

    经蓓:那么这个宽严相济的“宽”表现在哪儿?

    张军:同样是犯了呢可以判处死刑的罪。但是,有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比方说,拦路抢劫。不分时间地点对象,这个杀人害命,必须依法严惩。还有一些属于邻里家庭纠纷。激愤之下,失手伤人,有的呢是间接故意,有的可能是激愤之下直接故意杀人。那么,原则上应该考虑可能判处死缓的,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能够判处无期徒刑的,就不要判处死刑。更有利于邻里之间今后和睦相处,更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经蓓:那么最高法收回这个死刑复核权,所要达到的这个最终的效果是什么?

    张军:以严格适用法律,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作为我们复核的政策指导,把死刑案件的这个适用,通过复核程序,做到呢更加慎重,确保万无一失。

    经蓓:您预计这个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我们所期望达到的这种效果在多长时间能够让我们老百姓感觉到?

    张军:2005年的12月份,最高法院就明确的要求,所有的死刑案件,高级法院第二审的时候应该全部开庭,2006年7月1日开始,所有死刑案件已经开庭审理,那么案件的质量已经明显的提高,我们已经有这个感觉,

    为了保证死刑案件判决万无一失,在今年1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同时,相应的裁判方式改革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2007年2月28日,《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颁布,与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这一规定最大的不同是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依法应当改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直接改判,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同时该规定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

    经蓓:我们注意到在这个规定中指出,对于那些原来应该可以依法改判的死刑案件,最高法现在不再直接改判了,而是发回重审,这是为什么呢?

    张军:通过不改判,原则上的不改判,使得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这样一个原则要求,落到实处。能使第二审法院,第一审法院在重审的过程当中总结原审判处死刑不当的原因,教训,可以呢进一步的提高自己的审判质量。同时,由原审法院改判,可以呢结合案件的发生实际情况,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呢相应的准备。使得改判工作呢,更加平稳,社会效果也会更好。

    经蓓:那之前其实也有人担心,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之后,是不是在一审二审之后,又多了一个三审了,那其实这个解释是不是也是回答了这样的一个疑问?

    张军:我们国家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一律都是两审终审制。唯有死刑案件国家立法的时候,就考虑到呢这种案件的极其特殊性。一旦核准的不可变更性,规定了一个特别程序。由最高法院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再进行呢复核,才能最终生效。那么这个复核程序是一个救济程序。不是一个一般的审理程序,更不是第三审的审理程序。

    经蓓:人民法院推进的包括收回死刑复核权在内的这些司法改革,最终将会给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什么呢?

    张军: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举措,都是围绕着,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这样一个框架,围绕着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去进行的。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使我们的审判质量,进一步得到保证,通过公开促进公正,通过公开赢得呢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裁判的理解、支持和对于司法公正的高度的信任。以此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它们分别是李树木故意杀人案,杀害出租车司机的余茂鸽抢劫案,杀害10岁儿童人质的赵贵勇绑架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刘世林强奸、抢劫案。

    主持人:在展望2007年的工作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将坚持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适用标准,确保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依法顺利实施,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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