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俊、王艳艳、董君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共10144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王俊以介绍进电子厂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陈某(女)骗至佛山后,将其带到由被告人王艳艳、董君负责的传销窝点,即位于禅城区环市文沙南七巷房屋处。次日,被告人王俊、王艳艳、董君等人便向被害人陈某传授传销知识并要求其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被害人陈某知道自己受骗后,立即拒绝参加并要求离开。但三被告人却予以阻拦不准其离开,并按传销组织的规定将其房门反锁,且需由负责看管传销人员的被告人王艳艳、董君开门才能出入。同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陈某在爬出窗户沿水管下楼准备逃离传销窝点时不慎坠落身亡。当日凌晨5时,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在传销窝点将三被告人一举抓获。受害人陈某父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林劲标 陈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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