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出门怕狗咬,走路怕狗屎,睡觉怕狗叫……狗患成灾!
这到底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是执法力度不到位,抑或是狗主人的社会公德意识差?
据有关部门保守估计,仅宁夏银川市目前就有4万多只狗,每天排泄的粪便多达6吨。2006年前10个月,银川市三百五十多人被狗咬伤注射了狂犬疫苗,而全自治区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者高达一千多人。其中,中卫市近三个月来几乎每月都有近百人被狗咬伤注射狂犬疫苗。银川市督办局受理中心则不断有“犬狗扰民”、“犬狗随地大小便”、“犬狗咬人”的投诉,今年以来已多达近百起。
诸多法律法规“拴”不住一条狗
有人将这种日益严重的“狗患”,归责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就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宁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居民饲养宠物犬。饲养宠物犬应当遵守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银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居民饲养犬类、信鸽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居民生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上述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的规定可谓明确而具体。但许多市民普遍对记者说,还从没听说过因为哪家的狗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狂叫扰民、随意排泄粪便、咬伤路人,而狗主人被执法部门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执法人员的身影太罕见了!
执法部门分头抱怨各自为政
记者日前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对狗的管理涉及公安、城管、卫生、农牧等多个部门。而实际上,目前对狗等宠物实行管理的相关部门只有城管一家。依照执法权限,城管部门也只能在发现携带宠物进入公共或宠物在公共场所随意排泄粪便时,才能对宠物携带者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而更多的住宅小区宠物扰民、咬人等纠纷发生后,城管部门却没有执法权限,很难处理。城管部门说,曾试图没收多次违反规定的宠物狗,但在没有收养场所的情况下,没收来的狗又无法饲养,以至于银川街头溜狗的人随意逍遥。
公安民警告诉记者,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赋予公安机关执法权,可以予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罚,但因为没有具体可供管理和操作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也常常被“狗患”困扰而难以处理。有的市民出门拉着数千元的名贵犬,即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狗主人按最高限额罚款500元,人家也不在乎。
农牧部门介绍说,目前,银川市已有三十多家店铺常年经营宠物狗,年存量达千条以上。宠物市场也由过去的分散摆摊到目前的集中销售,管理还是上了一个台阶。但在具体的管理上依然很难规范,特别是狗的引进和销售等环节和渠道更是难以掌握和正常管理。除了一些名贵犬种能做到定期到兽医部门打预防疫苗外,多数普及型低档次的犬类几乎没有疾病预防措施,处在失控状态。
卫生部门则认为,我们只负责人被狗咬伤后接种狂犬病疫苗。宁夏虽然已连续4年没有发生狂犬病病例报告,但潜在的狂犬病危害日益凸现,已成为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一大隐患。要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隐患,还需堵源截流,层层把关。
当执法者患上立法依赖症
据悉,2002年,银川市城管部门就草拟了一个由城管、公安、卫生、农牧等相关部门多管齐下的《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草案)。但由于草案涉及对宠物管理的收费等问题,需报请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才能实施,所以至今迟迟没有出台。
对此,银川市政府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在动物饲养人公德意识、法律意识普遍缺失的情况下,“狗患”表面上是狗的问题,实质上问题还是出在人的身上。饲养人有法不遵,未尽到狗主人的责任;执法部门多头执法,执法不到位,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权流于形式才是最大的隐患。因此,如果缺少了遵纪守法的公民和严格执法的执法者,即使制定了再多的法律法规也无济于事,“狗患”依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
一些见狗心烦的市民告诉记者,养狗数量失控,管理乏力,不仅是制定一部管狗的法律法规才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公安、城管、卫生、农牧等相关部门联起手来,既职责分明,又相互配合,对狗主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重罚,甚至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狗患”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干嘛非要等到国家或地方颁布一个专门管狗的法律法规才去严格执法,消除“狗患”?
责编: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