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我国最早一批研究反垄断法的专家,也是第一个出版《反垄断法》专著的专家。16年前,她充满激情地向国内介绍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样一个观点。16年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了,她却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种说法太过了。
反垄断法不能一枝独大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前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委员会校外专家委员吴炯在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今天依然认为《反垄断法》很重要,是市场竞争的法律基石,但说它是经济宪法,是太强调它的作用了。如果把它定为经济宪法,则宏观调控摆到哪里去呢?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增长,就是发挥了市场竞争(看不见的手)和国家适度干预(看得见的手)两个积极性的作用。《反垄断法》是规制看不见的这只手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制看得见这只手的,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反垄断法》不能一枝独大。
不保护反竞争经营行为
她说,像电力、电信、石油、民航、铁路、金融、公用等行业,是通称垄断性行业的国家控股大型企业。《反垄断法》对此如何规范曾经争议很大。这些是过去称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各国《反垄断法》都有对这些行业的豁免条款。如美国反托拉斯法曾规定,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的银行、信贷机构,受专项商业法规调整的公共运输业和电力、电讯、农业和执行一定任务的国有企业,免受反托拉斯法指控;在判例中,谢尔曼法只适用于贸易而不适用于生产领域。联邦德国曾规定卡特尔法不适用于银行、邮电局、铁路、钢铁联合企业、烧酒专卖公司;有条件的不适用于海运、河运、航运、保险、能源、公用事业等。我国《反垄断法》虽没有正式规定这方面的豁免条款,但在总则中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在市场准入方面,有关法律给予这些行业垄断地位的经营状态,《反垄断法》同样予以保护;但是涉及市场竞争的经营行为若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则不会保护。
对于垄断行业,当前人们议论最多的是价格、服务态度、高收入、高福利等问题。吴炯说,这就不仅是《反断法》能解决的问题了,还需要各种配套措施。
维护公平竞争制度
吴炯告诉记者,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就是竞争,《反垄断法》就是保护公平的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外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反垄断法》配套的法规。行业合谋,固定价格,排除或限制竞争,不但侵害合法经营者权益,最终也会侵害消费者权益。我国《反垄断法》称之为“垄断协议”。前一段,方便面行业达成的联合涨价协议,就是经济生活中典型的垄断行为,当然会被《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所严格禁止。但是对于某些垄断协议性行业合谋,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技术改进、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企业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严重影响相关市场竞争,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权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吴炯说,现在市场上的某些行为,比如,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说收费就收费的蛮横作法、因“一枝独秀”养成的服务态度恶劣等,只要符合《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就要受《反垄断法》的规范。我国《反垄断法》既严格限制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允许企业做大做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提高竞争力。同时对外资、内资并购一视同仁。因此只规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明示不进一步审查或审查批复同意,否则不得实施集中。如眼下大家关注的达能以娃哈哈违约使用品牌为由,要求用40亿元并购价值56亿元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股权,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还需要有正式评估意见。我国《反垄断法》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并没有反对垄断状态的本身,即市场支配地位。各国规定都如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在市场竞争中,居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凭借自己经济实力,对其它企业施加影响,迫使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按自己需要行事,从而妨碍公平竞争。
吴炯说,《反垄断法》为执法机构执法提供了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丁曼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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