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昨日(31日)表示,我国的反垄断制度要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相适应,还要考虑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水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要逐步加以解决。
反行政垄断要逐步解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该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黄建初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制定了要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对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排除、限制商品在地区自由流动的行为做了规范。
他说,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如果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逐渐地加以解决。”
黄建初表示,目前在反垄断法中做专章规定,也表明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态度,“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要给予规范。”
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目前铁路20%的退票费和电信行业手机漫游费的行为,黄建初说:“如果按我们现在掌握的信息量,直接地给出判断,有一定的困难。”他指出,将来国务院要成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相信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的依据进行处理。如果是确实违反了反垄断法,会给予相应的制裁。
黄建初还表示,《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反垄断法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具体执法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黄建初介绍,为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该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
我国反垄断工作并不是从现在开始的。十多年前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已经对某些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定,如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搞搭售。因此,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
黄建初表示,此次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执法工作的延续性,另一方面也使其有一定的前瞻性。国务院可以依据职权确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使《反垄断法》在正式颁布后得到顺利实施。(吕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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