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齐中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今年9月1日起就要施行。条例中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事故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这一标准缘何而定?是不是太低?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30日作客新华网访谈栏目回答了网友们的疑问。
王勇平介绍说,这个条例是在综合考虑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制定的。应该说,修改后的赔偿责任限额比较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我们统计了一下我国2006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为7174.53元,以此为基数,修改后的15万元赔偿责任限额相当于每个居民人均20年的总收入。”他说。
同时,这个赔偿额度也参考了国内相关运输行业,例如与水运、公路运输的赔偿额度是一致的。航空虽然比铁路赔偿限额多,但航空是一个高风险、高保险、高收入的行业,和铁路没有可比性。
对于有网友提出的有关“撞了白撞”的说法,王勇平解释说,这种说法不够准确,也不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更有违“以人为本”的精神。《条例》实施的是一般赔偿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铁路轨道是专用线路,与道路车辆、行人不存在混行。这一点与公路不一样。这一性质,客观上要求汽车司机要随时注意和避让同一道路上行驶(行走)的非机动车和行人。
其次,火车在固定的铁轨上运行,在高速行驶中,一旦出现行人和道路车辆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的规定闯入铁路限界时,火车驾驶员除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外,无法躲避和改变方向;而汽车在公路上行驶,不仅在速度上有限制,即使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在平面空间范围内进行能动躲避,具有很大的机动性。
此外,火车速度快,制动距离长,时速在160公里的列车制动距离都在1000米以上。也就是说,即使完全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很难避免与违章侵入限界的行人、道路车辆发生碰撞,只能被动地接受事故。
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有严禁行人在铁道线路上行走、坐卧等规定。对这种非铁路方责任的路外伤亡情况,国外铁路的规定也是大同小异。比如日本,如发生由于机动车、行人侵入铁路限界与火车相撞的事故,还要追究肇事机动车和行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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