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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com消息(360度):近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
《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其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价格优惠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据了解,新政策预计每年可减轻学校负担约35亿元。
责编: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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