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习近平等领导同志出席座谈会。
图为原澳门立法会主席、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曹其真讲话。新华网 尤亮 摄
[原澳门立法会主席、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曹其真]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实施基本法且取得骄人成就的同时,我们在澳门经济超常规发展中仍然面临着经济结构过于单一的问题,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适度多元化仍任重道远;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也需要我们正视及积极解决。
另外对于基本法所规定的一系列重大制度,诸如“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在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中立法与行政的相互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仍然还处在一个有待深化和完善的阶段,因而需要我们加倍努力,结合澳门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需要而继续前行。
二、当前需要妥善处理的几大问题。从我们十年落实基本法的初步经验当中所存在的一些缺失和不足以及特区的长远发展着眼,我认为,在特区内部,当前尤为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高度自治与依法施政的关系。基本法规定,特区在高度自治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一定的对外交往权。可以说,中央通过基本法授予特区的自治权是相当广泛的。这种授权是一种有效落实"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为了让澳门人充分行使当家作主和自我管理的权力。
但为具体落实这种制度性安排,充分行使好中央所授予的权力,关键在于特区是否严格依法施政,而是否符合基本法则是检验依法施政的唯一标准。因此,我们必须不遗余力地坚持维护基本法的权威,且不允许对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出现丝毫的偏离。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基本法作为一种宪制性法律,其有效落实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配合、补充和具体化,为此要求我们在澳门自行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特别是建立和完善一些规范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必要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有的还处于缺失状态,有的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我们现在沿用的某些重要法律,还是回归前制定的。虽然说根据基本法第145条的规定,这些原有法律得以保留,但其继续在澳门生效的安排毕竟是过渡性和暂时性的。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必须与时并进,以期达到完全符合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行政主导与立法监督之间的关系。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区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较大的决策权限的行政主导型政治体制,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本人认为这一体制的实质内涵是指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主导权属于行政机关,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特区政府能较灵活地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及社情民意的政策,并及时纠正在施政中所可能出现的缺陷与不足,从而提高施政效率。也正因为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力,因而基本法要求在体制上必须完备各种监督制衡机制。
经过十年的实践,我们对这一体制的认识虽然已大大深化,但在妥善处理体制运行所必要的权力制衡方面,也就是说在保障行政主导权的行使合法、合理的同时,强化立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建立一个良性互动的行政立法关系仍然是特区未来工作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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