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周岁”提高为“年满二十三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说,草案一审稿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亦不得有上述情形。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一项: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草案一审稿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必要经单位审查同意。但是驻外外交人员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结婚对象的情况,是其个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建议按此作出规定。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乔晓阳表示,草案一审稿第十五条对外交衔级的批准授予权限作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是驻外全权代表的职务,而不是大使的衔级,建议按照宪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决定和衔级授予问题分开规定,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记者 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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