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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保安上岗前须留指纹存档

CCTV.com  2009年10月20日 13:3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京报  

    我国首部保安服务管理法规提出,保安员在获得保安员证前,须留下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本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专设“保安员”内容

    此前的2008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在文本结构和一些细节上有所调整外,正式公布的条例内容变化并不大。

    此前征求意见稿未对保安员专章规范,此次条例则专设“保安员”一章,对此予以规范,并增加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的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留存指纹等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将由公安部作出规定,为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保安市场有条件放开

    该条例有限度放开了保安市场,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而此前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稿还曾规定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此次条例则取消了对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同时为有利于维护不被批准者的权益,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审批部门需说明理由。

    对于成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公司,条例规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此外,除了武装押运保安公司对外资有所限制外,外资保安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界限,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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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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