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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四类人不能担任保安员

CCTV.com  2009年10月20日 13:3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条例,四类人今后将不能担任保安员。

    《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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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监控影像须留存30日备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条例,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点击查看全文]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全文]

*********************** 新闻背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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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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