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被告人肖建华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新华社记者 刘大伟 摄
新华网广州10月10日电 10月10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对2009年6月26日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原旭日电子玩具厂)员工故意伤害案、聚众斗殴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其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23时许,在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实习的女生黄某某在厂内准备回宿舍时,被一名新疆疏附县男员工追逐,从而引发疏附县员工与其他员工的争执、斗殴。被告人肖建华闻讯后,煽动车间和宿舍楼内围观的其他员工前去殴打疏附县员工。当参与斗殴的疏附县员工离开斗殴现场后,被告人肖建华、许其琪、蒋景、廖谱生、沈文庆伙同他人仍不肯罢休,分别持铁管等工具,对多名未参与斗殴的疏附县员工进行殴打,造成阿西木江·艾麦提、萨迪克江·喀则死亡、3人重伤、6人轻伤。其中,被告人肖建华、许其琪参与了对阿西木江·艾麦提等人的殴打,肖建华还用铁管进行威胁,阻止医护人员救治伤员。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肖建华、许其琪、蒋景、廖谱生、沈文庆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建华、许其琪积极实施殴打行为,是致被害人阿西木江·艾麦提死亡的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肖建华还起到了纠集、煽动作用,并阻止医护人员救治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蒋景、廖谱生、沈文庆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景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廖谱生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沈文庆有期徒刑七年。
10月10日,被告人卢小强、廖右军、陈意有、亚尔麦麦提江·伊斯马伊力、奥斯曼江·奥布力、玉苏普江·图尔(前排从左至右)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新华社记者 刘大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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