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核查中石油
一份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显示,掀起税务稽查风暴的国税总局正在关注石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政策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601857)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08年和2009年曾先后发出了两个通知,对给予中国石油财政补贴的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有关通知明确,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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