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如果顺利出台,该条例将是全国首部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省级地方法规。
银川:重特大刑案民事赔偿不足10%
今年35岁的被告人陈有学是甘肃省泾川县红河乡农民,16岁来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打工。2008年7月9日,因怀疑情人王某和别人有染,二人发生争吵、扯打,陈有学向王某喉咙处戳了一刀,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5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有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害人家属提出赔偿,而陈有学家境贫困,被害人的索赔落空。
2006年10月4日,被告人撒世杰在工作时与陕西来银川务工人员白某发生争执,向白某面部、前胸和后背连捅数刀,致其重伤。
尽管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撒世杰家徒四壁,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被害人白某瘫痪在床,救治花费已经很多,今后还将有大量开支,一时间,生活没有了着落。
……
在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暴力刑事案件中,像上述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8年宁夏公安系统正在侦办(无法移送审查起诉)的造成死亡或严重伤残的刑事案件有95件,年均32件;检察机关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因被告人有法定不负刑事责任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365件,其中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244件,年均81件;全区法院判决严重暴力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26件,其中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203件,年均68件。
在全国范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难以落实,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情况则更为严重。
银川市中级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该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一半以上。其中,杀人、伤害等重特大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赔偿不足10%;一般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也只有30%左右。
为应对“空判”,酝酿救助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景智和告诉记者,诸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落实,还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空判”,已成为严重困扰西部贫困地区司法工作的“顽症”。为此,各级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应对———有的尝试社会募捐,有的探索司法救助,如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尝试在诉讼费中每年拿出20%用于救助无法得到赔偿的困难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宁夏实际需要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十分必要。”景智和说。
今年3月30日,在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组成人员发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导致缠诉上访问题突出,需要通过立法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常委会决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救助立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救助范围扩大
借鉴参考有关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该区高级法院起草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救助条例”草案。但草案仅对刑事被害人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阶段的困难群体”给予救助。在草案起草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致建议将救助范围扩展为“刑事被害人”,条例的名称也相应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
6月2日,自治区人大内司委与该区政法委就制定“条例”有关问题研讨后达成一致:由通过人大立法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7月15日,《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内司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记者看到,目前的草案共25条,对立法宗旨、救助范围、救助原则、救助资金审批程序,以及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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