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的非凡历程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 徐显明
记者: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以一个法学家的眼光来看,您如何总结这60年?
徐显明:这60年大致可以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1956年,这是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初创与奠基时期。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产生的法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法律依据就在这里,它起到了一个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0年,我们有了三部重要法律:土地法让全国3亿多农民获得了7亿亩土地,成为了共和国主人;工会法让工人们成为了工厂的管理者;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基本婚姻制度,使全社会获得了一次解放。另外不能不提的就是镇压反革命条例,可以说是当时的刑法,它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这些法律代表着一个个法律部门开始形成。
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法制建设事件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五四宪法把我国的国体、政体、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都确定下来了,这些基本制度一直延续至今。这一时期还有一件值得书写的大事是党的八大。党的八大确立了正确的法制方向,董必武同志在会上代表中央作了一个专题发言。他说,法制是一种人类文明。他还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八个字。
第二个阶段,是1957年到“文革”结束。其中,前十年是徘徊与停滞的十年,后十年是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的十年。
记者:今天回头来看,那时的教训恰恰成为了后来法治建设的动力。
徐显明:是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进入了基本法律制度的恢复与重建期。最典型的成果是八二宪法。这个时期我们开始有意识地构筑法律体系,重点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比如,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一下子通过了7部法律,立法速度空前。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他提出的方针,是在董老的基础上加上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八个字。这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就完整涵盖了法治的基本环节。
第四个历史阶段以1997年为标志。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被确定下来,法治国家就成为了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些基本要素,在这一时期都显现出来了。比如,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再如,过去只重视立法,而现在既要解决立法问题,更要解决法律实施问题。这就从静态转向了动态,从重视立法转向了重视法治的各个环节。还有一个变化,就是国家逐步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来重新塑造社会。
记者: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法治建设,您如何解读?
徐显明:在第四个阶段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以来,法治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2004年是一个标志,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
第一,2004年我们修改了宪法,最大的变化就是设立了一系列人权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了宪法;征收征用不再是无偿的了,必须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第二,这一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强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决定还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在我看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最终都要转化为依法执政。没有党的依法执政,就没有法治国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
第三,科学发展观在这一年形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更新了,只有以人为本才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我把它概括为人本法律观,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物本法律观。
第四,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在2004年走向成熟。和谐社会由六大要素构成,列在第一位的就是民主法治,并且由它来统领后面五项。这意味着,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统一起来了。
第五,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从依法行政上升为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更加明确了。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法治国家建设与党的依法执政、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全统一起来了,我把它叫做“五位一体”。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全面,一个加快,给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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