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共同关注):不久前,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的一个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他们在国内首次对污染事件责任人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刑,这个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发生了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城区的两个自来水厂水源被污染,污染物主要是酚类化合物,毒性很大,水厂被迫停止供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
污染原因很快查清,2月17日和18日,盐城市标新化工厂将30吨高浓度含酚的工业废水排入厂区外河沟,进而污染了盐城主要的水源地蟒蛇河,由此引发这起自来水污染事件。
今年7月1日,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丁月生被指控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到底该定成什么罪名,成了庭审的焦点。本案的审判长认为,如果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那就是过失犯罪,只能定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如果被告人是故意,那就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庭审理查明,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因偷排污水被环保部门罚款和限期整改,董事长胡文标也曾签署承诺书,向当地政府保证不偷排污染物,但是,他们仍然继续大量偷排,具有明显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董事长胡文标被判刑十年,生产厂长丁月生被判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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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