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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土地局原局长郝兴仁二审获刑11年

 

CCTV.com  2009年08月20日 11:2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综合  

  据山西青年报报道,8月11日,山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忻州市土地局原局长郝兴仁受贿案二审作出判决:变更静乐县人民法院(2009)静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关于郝兴仁受贿部分为"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90万元赃款,赃款的孳息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月4日上午,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受贿案在静乐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6月22日,静乐县人民法院对郝兴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的90万元赃款及40万元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郝兴仁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兴仁在担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期间,在河曲县国华学校变更土地用途审批过程中,收受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贿赂10万元;在忻州市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审批时先后收受贿赂180万元。分两次在天上人间大饭店入股100万元,参与分红、谋取个人利益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郝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1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根据上诉人郝兴仁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友能够积极配合退交赃款孳息,有悔罪表现,其上诉理由酌情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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