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称我国涉黑立法已“相对严格”
据正义网报道,据《重庆晚报》8月17日载,通过近两个月的艰苦鏖战,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辉煌战果。已成功抓捕黑恶团伙成员1544人;14个横行重庆市多年的主要黑社会团伙受到致命打击,首犯陈明亮等19人先后落网,100余名黑社会团伙骨干成员全部缉拿归案。
此次打黑专项行动规模之大、涉案人员人数之多着实令人震惊,在许多人为该专项行动鼓掌的时候,一些媒体则表示应当反思在过去很多年里,重庆公安机关为什么一直没有进行有效地打击,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有些大意”造成了重庆黑恶势力一步步地发展壮大。
针对这种质疑之声,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京平。
黄京平首先认为澄清了几个法律概念,他认为黑社会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并不尽相同,而媒体中常用的涉黑和涉恶犯罪的说法显然比前两者涵盖的范围更广,尽管我国黑势力犯罪有向黑社会犯罪方向发展的趋势,但相比于国外,总体上这些涉黑团伙还仅仅是黑社会的雏形。
其次,黑恶势力犯罪本身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在法律实践中,涉黑案件操作层面大,取证难已经成为共识。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行动具有滞后性,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安机关普遍采用的是常态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相结合的策略,所谓选择性执法手段指的就是在某一段时间内在某一块区域针对某一种犯罪实施的集中打击行动。因此,重庆专项打击行动本身并不是一个非常态现象。因此仅仅因为此次专项行动逮捕嫌犯数量多就认定过去几年工作“有些大意”的话,难免有些偏颇。
针对目前部门学者提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过轻的观点,黄京平并不认可。他认为我国相关立法已经“相对严格”,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遏止涉黑团伙向黑社会团伙转变。具体法律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涉黑团伙往往采取的是数罪并罚的原则,即除了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外,还会根据他们具体的犯罪行为追究其他罪名。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最终得到的量刑往往会超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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