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就此进行了解读。
优化配置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
俞灵雨认为,现行的执行职权配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尚未打破,执行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二是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不足和浪费现象同时存在,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三是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得不到有效整合,抗干扰能力弱,不能发挥整体效能。
《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同时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
俞灵雨说,目前,执行工作缺乏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2007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地方各级法院也大都制定了考核办法,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片面追求执结率、虚假结案、执行行为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内部优化组合支持执行
建立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俞灵雨说,长期以来,各种阻碍执行的行为时常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也屡见不鲜,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需要建立一个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同时,不少法院推出了悬赏执行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有关被执行人及财产下落的举报,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利用公安机关的资源优势帮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方法。这些执行方式方法的实施,需要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快速反应机制。
《若干意见》要求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确保实现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
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俞灵雨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工作方案(稿)》。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最高法院加强与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金融等机关、部门的联系,力争尽早出台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工作意见。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与大多数参与单位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即将启动会签程序。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各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
俞灵雨说,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不少都是停留在下发文件上,“联而不动”的现象十分突出,职责不明、不细,没有操作细则,更没有责任落实。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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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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