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进步,民族关系呈现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局面。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和少数民族地方的实际,是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
国家的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凝聚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和相互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的民族关系,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近代以来,我国各民族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团结御侮,同呼吸共命运,最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上实现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和平等。然而,在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又长期存在着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国家学说同我国国情和少数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尊重和发挥各民族的历史主体地位,创造性地制定和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历史发展和基本国情为我们提供了在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传统、现实条件和政治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尊重历史,合乎现实,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自创立起,就得到了包括各少数民族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拥护。为成立新中国,国内各少数民族、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三区革命政府”分别作为团体代表单位、区域代表单位和特别邀请人士,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与其他各界代表一起共商新中国建国大计,并共同表决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建国纲领,在民族地方治理与施政问题上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由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基本国策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正式奠立起来,并在之后一直被载入宪法而没有动摇过。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以少数民族为自治主体,并以其聚居区为自治范围。这样,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一个少数民族可以在其聚居区建立一个到数个相应层级的单一型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共同聚居区建立联合型民族自治地方,还可以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内,以其聚居区情况单独或联合建立行政地位较低的民族自治地方。这表明,无论是聚居的还是杂居的民族,无论是大聚居的还是小聚居的民族,也无论是人口多的还是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自治权利。这种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多样性和灵活性,能够切实而充分地保障各少数民族平等实现民族自治,同时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民族之间互助合作与民族内部的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表现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行单一制的、以民族区域自治为重要补充的国家结构形式。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以此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在各民族自治地方行使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要行使自治权,同时又是地方国家政权机关。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就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各民族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有机结合。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现实依据。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形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自治民族为主、各民族共同管理本地方事务的政治局面,并且使其拥有比其他行政区域更大的自主权,自主管理本地方经济,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点、适合本地实际的传统经济方式,而且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自主变革和现代化发展,从而推动我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从民族间政治上的平等达到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平等。
相关链接: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