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布第三度延押陈水扁,从7月26日起为期两个月。图为延押决定于下午5时公布时,警方在法院内外戒备,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的一辆公务车停在法院大楼前。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中新网7月21日电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以陈水扁犯嫌重大,有逃亡、串证、灭证之虞为由,驳回其不服羁押所提抗告。
据“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10日召开有关陈水扁的延长羁押庭,并于13日做出裁定,将陈水扁自26日起延长羁押2个月,并驳回公设辩护人替陈水扁声请的停止羁押,陈水扁与公设辩护人曾德荣、唐祯琪不服,15日晚间提出抗告。
台湾高等法院21日驳回陈水扁的抗告。其中关于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法院认为,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具有表面可信的程度就已经足够,且同案被告中有多人坦承犯罪、或是请求进行认罪协商,相关笔录与证据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之虞部分,法院认为陈水扁是卸任领导而那,但是他的随扈是基于礼遇及保护之目的,并没有监管行踪甚至通报司法机关的责任,更不能限制被告的行动。因此,法院认为公设辩护人以陈水扁有随扈保护,有看管之实,绝无逃亡可能,难以采信。
对于前“总统府”专委陈心怡去年7月2日以速件处理方式,帮陈水扁向涉外部门申办护照,陈水扁表示自己申办护照,只是因为“单纯被动受邀”等语。但法院认为,陈水扁出境的行程并不是机密性行程,但时任办公室主任林德训竟不知情,已有可疑之处,况且如果是邀访演讲,何必仓卒成行?
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陈水扁虽然没有逃亡的事实,但依照具体个案之情况事实,可合理认定陈水扁有意逃避刑事追诉、执行,且已经有具体事实可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此外,法院指出,陈水扁在“国务机要费”前案与本案侦查期间,有与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等人串供的具体事实,前“国防部”副部长柯承亨也因泄密罪遭起诉,都可以证明陈水扁有勾串证人的事实。
法院表示,陈水扁在任时还曾召集所谓刑法学者、法界先进共商将“国务机要费”案,并将案中的主要证据资料核定为机密,企图妨碍诉讼进行。
法院认为,陈水扁家至少还有新台币5亿7000万元巨款流向不明、有待追查。衡量陈水扁在知道洗钱情事被发觉后,随即积极藏匿、结清账户的行为,足以认定陈水扁对于曝光的赃款,有变造、湮灭证据之情事。
在停止羁押的抗告驳回裁定书中,台湾高等法院表示,陈水扁的身体不适是来自于自己不正常进食所导致,目前陈水扁的状况,也还没有达到“非保外就医显难治愈”的法律要件,因此,驳回陈水扁停止羁押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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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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