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链接 陈同海简历
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
1963年3月参加工作。
1976年9月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
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
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
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
新华时评
罔顾法纪必遭严惩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贪渎横行,贻误大业。
陈同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到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对陈同海案的严肃查处再次表明,腐败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无论是什么人,无论其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必将受到严惩。
陈同海案的判决,具体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针,对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更加有力地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综观陈同海案,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如实地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尽力挽回国家损失,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正是在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陈同海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后,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符合人民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
陈同海案的判决,给那些触犯刑律而又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只有投案自首,悔罪立功,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损失,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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