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拟对一般事故进行细化,轻微事故将由事发单位自行调查处理。
草案拟规定,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调查处理,无所属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
也就是说,当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时,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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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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