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 新闻社区 > 中国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CCTV.com  2009年07月01日 16:5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中国人大网的消息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09年7月31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关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相关链接:

     

 

1/5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称: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