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这是我国首次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
■通知内容
网游道具不属虚拟货币
文化部称,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中。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如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纠纷不断等。此次下发的《通知》则对虚拟货币范围、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规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通知》,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根据该规定,网游内的虚拟道具如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将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虚拟货币行业严格准入
《通知》中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已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虚拟货币须能“退货”
文化部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对此,《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同时,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将严查虚拟货币赌博
《通知》同时指出,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同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并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文化部称,今后将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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