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补助、年终奖、早餐补助,领导岗位补助……原柳江县林业局局长罗某在任职期间,想方设法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转入单位“小金库”,然后授意下属巧立名目发放各种福利,私分国家财产。日前,柳江县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罗某今年52岁,2002年1月至2005年11月间担任柳江县林业局局长。此前的1999年4月,柳江县林业局工会注册资金3万元成立了一家林业综合经营部,该经营部属于集体企业,却成为罗某套取国家资金然后私分的途径。
2003年6月,在罗某的提议下,柳江县林业局部分负责人参与配合,将33万余元的退耕还林专项资金支付给林业综合经营部主任覃某,并在柳江县林业局账目上列支。这笔退耕还林专项资金本应是发放给育苗户廖某的,按其每种植一株苗木奖励0.25元的标准发放。然而,罗某等人却做了手脚,实际只按每种植一株苗木奖励0.08元的标准发放。廖某只拿到10万余元,其余近23万元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被转回柳江县林业局私设的“小金库”中。
2003年至2004年间,又是在罗某的指使下,柳江县林业局的会计经办上级拨付的珠江防护林项目补助资金,并以100元/亩的标准,在林业局账目上列支给造林户韦某等人50万余元。实际上,罗某等人以扣减化肥款、苗木款为等为理由,只支付给韦某等人29万余元,其余20万元存入私设“小金库”中。据了解,罗某等人正是以上述种种多列账、少付钱,以及虚报和多报工资支出等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经法院认定达到188万余元。
手里有了可供支配的钱后,罗某就开始巧借各种名目“放胆”发钱。2002年8月间,在罗某的授意下,柳江县林业局会计经办,以发放七夕补助为由,将“小金库”内的2.3万余元私分给全局干部职工,罗某从中分得赃款500元。记者了解到,罗某发钱的理由五花八门,有的是节日补助,如中秋补助、清明补助、“五一”补助和国庆补助等;有的则是奖金,如年终奖、目标奖、半年奖等。经法院认定,罗某私分的国有资产共计50万余元,而罗某本人分得2.9万余元,最多的一次得到5000余元。
2008年7月,单位职工举报罗某的违法行为,罗落网。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规定,提议本单位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188余万元,存放在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账外账中,并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5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考虑到罗某已将自己私分到的钱款退缴,并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南国今报)(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江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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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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