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怎样才能让老百姓口服心服?6月22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自治区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10条措施作了通报。记者就《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林日华进行了解读。
执法不能变成“执罚”
主要内容:防止把行政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对政府而言,管理和服务都是重要的职责,而现实情况往往是过分强调管理忽视服务。为此,行政机关必须树立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不能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处罚不是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城管不得扣押小贩商品
主要内容:实施行政执法措施应当以尽量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对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也按最低标准执行。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
解读:要着实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度过经济寒冬作充分考虑,对企业慎用各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行政强制措施,能不罚的尽量不罚,不得不罚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为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提供尽可能有利的保障。对违法经商的个体商贩,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自行纠正的原则,确保广大个体商贩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有饭碗、吃上饭、吃好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执法不是为了“找茬”
主要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解读:行政执法检查不能简单化为“找茬”,主要是为督促、引导、帮助老百姓依法办事、企业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要坚决杜绝行政机关借执法检查之机向企业摊派,增加企业负担,要坚决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执法扰民现象发生。
行政执法禁下“罚款指标”
主要内容: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罚款是督促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的一种手段。然而,个别地方和部门却把罚款作为一种经济来源,一种“罚没经济”、“执法经济”来看待,层层向下级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为完成罚款任务,有的行政机关就容易出现违法执法、“以罚代管”的现象,不仅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执法机关与群众的关系。必须看到,下达罚款指标实际上预设了违法行为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这本身就是极不科学的,因此要严格禁止。
执法方式忌简单粗暴
主要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行为举止端庄;对不理解的群众,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既要防止因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放纵、袒护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对立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努力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
解读:行政执法不是单纯的处罚人,更不是以势压人。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也应当充分体现这一宗旨。为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转变执法作风,改进执法方式,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在执法中既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又要注重工作创新和健全完善人性化管理措施,诚信、文明地实施行政执法,注意以理服人,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沟通,寻求人民群众和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互相理解、配合。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下限
主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因生产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收费单位要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解读:根据国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除此外,我区其他任何地区、部门无权设立、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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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的10条措施分别是:一是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严格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三是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和解机制。五是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六是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七是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八是围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九是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十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南国早报)(郭燕群)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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