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二日电 (周兆军 张蔚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十二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共有八部法律被列入废止的计划,其中包括四部已经实施了五十多年的法律,分别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另外四部列入废止计划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一些建国初期或者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法律,目前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规定已被新法的规定所代替,有的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经不再适用。经研究,建议对这些法律予以废止。
从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有关方面研究论证,这次法律清理工作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六十七件,其中建议废止的法律八件,建议修改的法律五十九件,一百四十一条。
李适时表示,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确保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区分进行处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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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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