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尚在,铁矿开采权已经变更。郝金山(左)等三人持证无奈地站在矿井前。
合伙人出示《合伙协议》和县委、县政府5·12《会议纪要》。
赞皇县国土局副局长称程序上没问题; 县纪委认定国土局“失职、渎职”
【核心提示】
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显示,(河北石家庄市)赞皇县黄北坪选矿厂为一家个体企业,然而,合伙经营协议和裁定书都认定其“系一个合伙人企业”。在此背景下,“个体经营者”丁某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就引发了纷争。
这场纷争,不仅矿山主管部门成了是是非非的主角,还把当地纪检部门牵涉其中。这场纷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反映】
“我们的铁矿被一个合伙人卖了”
“我们的铁矿被一个合伙人给卖了。”6月5日,4名赞皇农民联名向本报反映,称他们是赞皇县黄北坪选矿厂合伙人。2002年9月,和另一合伙人丁某共同出资6万元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5年8月,丁某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私自向赞皇县原地矿局(后与土地局合并成国土局)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而新的《采矿许可证》拿下来后,丁某又以4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别人。
转让、变更前,赞皇县原地矿局在明知铁矿为合伙企业、《采矿许可证》为合伙人共有的情况下,既没有向其他合伙人调查,又没有在上报核查意见中对权属纠纷进行说明,致使《采矿许可证》被转让并变更,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
4位农民透露,事发后经过他们多次反映,县纪委进行了调查,认定县国土资源局有失职、渎职行为。希望记者关注。
【调查】
调查组认定国土局“失职、渎职”
难道在《采矿许可证》延续和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赞皇县矿山主管部门真有“乱作为”行为?6月9日,记者赴赞皇进行了调查。
协议在手,
“合伙”咋就成了“个体”?
这4名农民是何文学、郝金山、赵秀文和沈新社。调查过程中,他们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铁矿合伙开发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手写《证明》和一纸赞皇县法院《裁定书》。
在《合伙协议》上,记者看到,除了明确合伙人为“丁××(丁某,记者注)、何文学、郝金山、赵秀文、沈新社”外,第一页有“赞皇县黄北坪选矿厂”公章,第二页则有上述5人的签名和手印。《合伙协议》议定:“《采矿许可证》属合伙人共同所有,权益共享、责任分担,合伙人同意丁某担任本矿法人代表,保管各种证照。”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8日。
而“证明人”为丁某和郝金山的《证明》说,“……本着联合办矿,走规模化管理经营的新思路,经与地矿局协商,共同委托县地矿局为我们采矿户合伙办理黄北坪选矿厂铁矿开采许可证一个。2002年12月份,《采矿许可证》由地矿局申请办结。2003年,我们采矿户根据规模大小,对该证75000元办证费用进行了分配并筹措,除石某之外的所有采矿户将资金交丁××集中交给了地矿局……”
石某本是地矿局拟提名的合伙人法人代表,因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他就在向地矿局交纳了自己的那份1.5万元办证费。后来,丁某等5名合伙人又筹措了6万元,由丁某负责交给地矿局。
此外,记者注意到,赞皇县法院裁定书(2003赞行初第22号)也认定:“赞皇县黄北坪选矿厂系一个合伙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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