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 新闻社区 > 中国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全文)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5:1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综合  

  据中国消防在线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相关链接:

1/3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称: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