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2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充实和完善询价制度,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谈一下怎样认识新股发行体制。
答: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新股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是定价机制,有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即价格发现;二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将新股出售给投资者。这两个方面相互制约和依赖,构成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内容。
从股票市场的一般原理来看,定价过程有这样几个特征:一、定价过程是发行人、投资人和承销商从各自利益出发共同参与和博弈的过程;二、投资人报价和申购是投资人参与定价的方式,报价和申购信息是表明投资人出价的信息;三、根据报价和申购意向确定的配售方案及配售结果,是价格形成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四、最后确定的价格,是发行人接受的价格,是投资人同意的出价,是承销商将买卖双方协调一致的结果。这些特征背后有个共同的基础,就是参与主体的自主决定和风险自担。
记者: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演变有何特点?
答: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环境与境外成熟市场差异较大,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新股定价机制早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2005年以前,由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买方不能对卖方构成有效约束,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这种定价方式对当时市场状况下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发展其不足也较突出,其与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要求相距较远,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发挥不充分。
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我会依据法律调整,对股票发行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不再对新股价格进行核准,采用发达市场通行的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从而把市场力量即买卖双方的判断和意向引入到发行价格的确定上来,初步实现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化定价,向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与此同时为防止发行价格过高,对部分新股发行最终定价进行必要的窗口指导。询价制度实施以来,已有284家公司采用询价制度确定股票价格发行股票,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点骨干企业。实现了“A+H”同步发行上市。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资本的配置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支持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记者:请谈一谈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这一积极有序的进程中,不少市场人士和专家学者建议对现行的发行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促进资本市场的更大发展。我会高度重视这些建议,进行了积极的调查和研究。
我们关注到,对新股发行体制的完善,在市场参与者中有着广泛的讨论。比如,有市场人士反映部分询价对象的报价不够审慎和严肃,存在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失真现象。有投资者反映,机构不仅能参与网下配售,还能参与网上发行并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获配较多的股份,个人投资者则往往处于资金劣势。承销机构较普遍认为完全按资金配售,不利于培育长期持有的投资者,应允许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选择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长期投资者。也有市场人士认为,A股市场散户市场特征明显,中小投资者虽然热衷买新股但风险意识淡薄。关于一二级市场的价差大,市场各方则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发行价高,导致二级市场更高;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因为发行价过低,所以与二级市场的价差大。凡此等等,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和深入思考。
我们认为,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发展中的市场,处于“新兴+转轨”的发展阶段,这个特点决定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调整、优化的过程。询价制度较之于此前的严格行政管制下的定价是一次重要改革,但是随着实体经济对资本市场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询价制度进一步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也越来越显现。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总结询价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
此外,询价制度运行四年多来,市场主体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承销机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承销经验,机构投资者研究定价能力逐步提高,改革具备较好的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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