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经过研究、修订,于4月30日在省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到5月20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将进行修改完善,预计从2009年到2011年,各级政府将增加医疗卫生投入约400亿元。
经费保障是医改的焦点问题之一,方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都要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明显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含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将由政府全额安排。对其行政事业性经费(含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应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并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对公立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人员经费和日常维持运转费用按国家规定核定核拨,离退休人员经费由政府预算或社会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政府核拨。
政府积极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适当补助。民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提供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完善,尤其是对于经办人员、经办成本要给予重点保障。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水平。
在财政补助方式上,将完善政府所属公立医疗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对政府所属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由按人员数或床位数补助转变为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助政策性亏损,对突发事件救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贫困患者医疗救治、人才培养、支农、支边、援外等给予专项补助。对中医(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同时,建立医疗机构收治无主、贫困、突发事件患者专项医疗补助制度。(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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