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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补充规定

 

CCTV.com  2009年05月13日 23:0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5月14日起开始生效。《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后又分别作出两个有关批复,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调解书、支付令,比照《规定》办理,从而使申请认可案件的范围扩大。《规定》和两个批复施行以来,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大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维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案件数量的增多,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海峡两岸基本实现“三通”后,经贸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进一步认可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确保认可后的裁判文书切实得到执行,真正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好保护好,对促进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在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发展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结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两岸现状和审判实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以书面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出台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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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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